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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开出租谁领燃油补贴 被告不当得利被判返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2 07:07: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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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受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裁判类型]:民事[审判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08年09月04日[裁判字号]:[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案情摘要]:9月4日,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被告周某被判返还原告杨某2007年1月1日至2007

[案情摘要]:9月4日,河南省安阳龙安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被告周某被判返还原告杨某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9日政府财政燃油补贴款1505。68元。
[案例正文]:
  9月4日,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被告周某被判返还原告杨某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9日政府财政燃油补贴款1505。68元。

  2006年4月23日,原告杨某购买了一辆出租车并挂靠于一家出租车公司。2007年8月19日,原告杨某与被告周某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并于当天通过出租车公司办理了内部转让手续。双方协议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告杨某负责,以后的一切由被告周某负责。2007年9月,安阳市政府对每辆出租车实际经营人发放2007年度燃油补贴款2367。04元,被告周某全部予以领取。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车辆转让协议时虽然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应指车辆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和应缴纳的各种费用,而不应包括政府发放的燃油补贴。政府发放的燃油补贴,是对出租车实际经营人全年的补贴,而2007年1月1日至8月19日间,出租车的实际经营人系原告杨某,故被告周某领取2007年全年燃油补贴款2367。04元后拒绝支付2007年1月1日至8月19日燃油补贴款1505。68元给原告杨某,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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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债务如何追讨的问题。债务已经到期的情况下,你可以要求对方立即归还欠款和利息,如果有因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对方一并赔偿。民间借贷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约定利息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没有约定利息的,可以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对方同意即可。但如果对方不同意,那么实践中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对于欠款追讨有很多途径,比如与对方进行协商,要求支付,协商是做好的办法.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委托律师向对方发律师函。律师函可以对债务人起到催告和警示的作用,催促对方及时还款,承担违约责任等,比起司法途径要便捷许多,但律师函没有强制性,如果对方拒不归还,最终还是需要提起诉讼。如果找不到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公告送达缺席判决,你取得胜诉判决后可以向法院提供对方财产线索,如对方名下的车辆、房屋或存款等,申请强制执行,冻结拍卖上述财产,用来偿还你的债务。有欠条的可以使用欠条作为证据,没有欠条可以使用其他证据,如借款协议、银行转账记录、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欠款事实和欠款金额即可。债权债务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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