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III远远不够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导读:
是我太苛刻了吗?报道称:“全球银行业监管者达成协议,将银行的风险准备金提高至原来的三倍。”这听起来很严厉,除非你意识到,将几乎什么都不算的东西增加两倍并不能带来多少实质性的东西。
新规定将风险资本比例最低要求设定为4.5%,比目前的2%高出一倍以上,并额外附加了2.5%的缓冲,合计7%。处于缓冲区内的银行,在发放股息和自行决定的奖金方面将面临限制。但新标准要到2019年之前才能完全落实,到时候,世界上恐怕已经又发生过一两次金融危机了。
一些分析者通过标准经济模型来研究监管可能带来的影响。最值得一提的是,国际清算银行和金融稳定委员会在一篇研究报告中得出如下结论:“有形普通股本和风险加权资产的目标比例每增加1%,据估计四年半后将导致GDP水平从基线路径下滑最多约0.19%。”(见图二)
评估提高资本和流动性的所谓成本时,必须回到一些基本原则上来。
第一,说股本太贵是不真实的,斯坦福大学的安雷特·阿德麦第在其论文中指出了这一点。我们必须承认增加股本会降低债权人和纳税人风险的事实。更少的股本意味着更高的回报,同时也意味着更高的风险。
第二,就债权人承担破产风险的程度来说,股本越多意味着举债更便宜。因此,如果债务真的没被补贴,改变资本和债务的比例不应该会影响资产负债表融资的成本。
第三,就纳税人承担风险的程度来说,更多股本会抵消国家的隐形补贴。公众普遍对补贴银行冒风险的行为不感兴趣—事实上,是很反感。因此,必须提高银行的资本金要求,来抵消它们通过获得免费担保得到的补贴。
第四,公众希望提高银行的股本要求,且要求高于任何一家银行出于自己的利益愿意承担的限度。银行会内生地制造系统性风险,其代价必须由决策者内化,一个办法就是扩大风险承受能力。
最后,就公众愿意看到冒险的行为以特殊方式得到补贴的程度而言,这样做是十分必要的。为整个银行体系提供补贴,却只要求它承担一小部分是不够的。
因此,对银行的股本要求应该更高,或许应该为20%或30%,并摒弃风险加权,这样就可以摆脱各种形式的或有资本(或有资本在金融危机中往往会加剧恐慌,而不是起到平息作用)。正是因为我们已经习惯了这些非常脆弱的体系,因此这个要求看起来如此苛刻。
但这并非要否认两个巨大的问题。
另一个问题是,监管套利出现的可能性很大,因为风险会被转移至系统其它地方。这些风险会很容易再次波及银行体系。因此,如果监管者能够发现其它地方出现的系统性风险,提高银行资本金要求就管用。
监管者正在逐步努力降低现有金融体系的不安全性。虽然聊胜于无,但这样做并不能打造一个安全的体系。世界再承受不起另一次如此深重的危机,至少这一代人再经受不起。以这些标准来看,监管者刚刚拿出的协议根本不够。这只老鼠永远没有威慑力。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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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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