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权债务转让 > 债权转让 > 从该案例谈对债权转让通知的认识

从该案例谈对债权转让通知的认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7 11:52:26 人浏览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案情]丙助剂公司与被告乙轮胎厂自1998年至2001年3月15日期间多次发生买卖防老剂4010NA业务关系,其中双方于1999年元月5日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双方在1999年元月5日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乙轮胎厂向丙助剂公司购买50吨防老剂4010NA,单价每吨2983.50元,违约

  [案情] 丙助剂公司与被告乙轮胎厂自 1998年至2001年3月15日期间多次发生买卖防老剂4010NA业务关系,其中双方于1999年元月 5日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双方在1999年元月 5日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乙轮胎厂向丙助剂公司购买50吨防老剂4010NA,单价每吨 2983.50元,违约责任按经济合同法执行。截止 2001年3月15日,丙助剂公司共向被告乙轮胎厂发货95吨,共计货款2811405元;乙轮胎厂共向丙助剂公司支付货款2342500元,下欠货款 468905元未付。丙助剂公司于 2001年3月15日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原告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并同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由丙助剂公司通知被告乙轮胎厂债权转让事宜,并约定以后由原告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乙轮胎厂供货。后丙助剂公司负责该笔业务的业务员杨某于2001年3月17日,以打电话的方式将468905元债权转让给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事宜通知了乙轮胎厂负责该笔业务的业务员罗某,并告知其以后将由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其开展业务关系。后原告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开始与乙轮胎厂发生业务关系,其中双方于2001年4月24日签订了2001年购销意向书,于2002年3月18日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双方在2001年购销意向书中约定被告乙轮胎厂向原告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购买40吨防老剂4010NA,每吨26300元;另双方在2002年3月18日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乙轮胎厂向原告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购买100吨防老剂4010NA,每吨26700元。后原告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共向乙轮胎厂发货103.5吨,共计货款2576600元;被告乙轮胎厂共向原告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47000元。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拖欠货款本息、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审判] 该案经一审审理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0条、《合同法》第8条、第79条、第114条、第159条、第161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乙轮胎厂偿还拖欠原告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71505元,并向原告支付2002年所欠货款的违约金和2003年所欠货款的银行利息,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该案事实比较清楚,合议庭在评议该案时只是对债权转让以电话通知的形式告知是否有效存在分歧意见,最后合议庭以被告在庭审答辩中未对债权转让有效性提出异议,且债权转让后原告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乙轮胎厂继续发生业务关系,认定债权转让有效。目前,有关债权转让的案件越来越多,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债权转让通知的相关问题加以明确。

  所谓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或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合同法》第80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用通知主义原则,即债权人转让其权利虽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债权人必须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使债务人及时了解,避免因不知情而给自己造成损失。因此,通知与否,决定着债权转让的效力。但合同法对通知的主体、方式、时间等未作明确规定。

  一、关于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

  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法律没有特别规定。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对其中“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应当如何理解?从语法分析来看,这句条文可以有两种解读,一是将“债权人”作为主语,将“转让权利的”作为省略状语,“应当通知债务人”是谓语和宾语。按此解读条文,可以认为法律规定债权人是通知的主体,而受让人不是通知主体。另一种是将“债权人转让权利的”作为省略的状语,则“应当通知债务人”的主语省略了,即法律没有规定是由债权人通知或由受让人通知或是由双方共同通知。笔者认同后一种看法,将“债权人转让权利的”作为省略状语的句法在合同法第81条中亦有运用。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本条规定的核心内容是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法定条件,“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里也没有规定通知的主体。合同法没有规定只有债权人才能成为通知主体,这不是由于法律条文不够严谨,而是由于行使将债权转让的客观事实通知债务人的权利,使债权转让的结果通过通知行为这一条件事实的成立,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没有规定必须由债权人进行通知的必要。受让人可以对债务人为债权转让的通知,并且可以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认为“债权人必须将债权转移的事务通知债务人,受让人只有在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才和债务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观点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而且在现实中如果债权人没有履行通知的义务,那么受让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受让人也应当可以进行“通知”,否则,在受让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并且已经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不进行“通知”将直接妨碍受让人利益的实现,受让人将有可能陷入更多的官司中;况且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后,已经具有债权人的资格,完全可以自行通知债务人。

  二、关于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

  债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受让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受让人因受让债权而具有原告资格。如果一味强调通知义务要在诉讼之前完成,并且在诉讼中法院以此为由驳回受让人的诉讼请求,则违背了合同法设立债权转让的立法本意——及时解决经济纠纷,鼓励交易、促进经济的正常流转;同时亦曲解了合同法第80条规定的立法本意,该条规定通知义务意在一方面尊重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维护经济秩序的相对稳定。笔者认为,对于债权转让通知的时间,应当从合同法对“债权转让”以及“通知”的规定的立法原意,立法目的去理解,债权转让通知可以在合意达成后至诉讼前进行,也可以在诉讼中进行。

  三、关于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

  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限定,笔者认为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只要通知到达了债务人,就应认定转让对债务人发生了效力。在本案中,债权转让以电话的方式通知了债务人并无不可。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 1、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2、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2)《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用)××市××所()民/经/行/非字第号(甲方)因一案,现委托××市第××律师事务所(乙方)律师出庭代理/代理,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合同如下: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第审代理人。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是:二、律师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参加诉讼活动,认真负责地履行律师的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三、根据国家《关于业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元,标的费元。四、乙方为本案调查、出庭所需差旅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全部由甲方负担。甲方向乙方支付差旅费元。五、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证据。在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担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和标的费应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和标的费不予退还。七、如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需另行协议。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或其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生效。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撤诉及调查结案)。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甲方:乙方:住所:住所: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公司欠钱不还,如何追讨债务?1、协商遇到公司欠钱不还的情况,首选的方式是协商,这种方法是最省时省力的。2、请求支付令支付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督促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是有一定条件的:(1)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3、起诉如果支付令发出后,对方有异议,那就只能选择起诉了。公司欠钱不还的诉讼适用我国民事第一审普通程序。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实时动态
北京地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广州地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北京地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广州地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3分钟内获得解答 向我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
律师解答动态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关于未成年人在未经允许下充值的问题,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充值行为,需经法定代理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发布未经核实的抖音视频可能构成侵权,若及时处理并认错,可减轻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未经许可发表他人作品需承担民事责任。如不及时处理,可能面临赔偿
刘鹏律师
刘鹏律师
25分钟前
您好,您的问题解决了么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未办理健康证,罚款针对的是用人单位。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员工没有有效健康证明而从事直接服务顾客的工作,其所在单位将面临五百至五千元的罚款。若不
平台特邀律师
平台特邀律师
17分钟前
酒店法人变更,消防证通常需要更换。根据《消防法》,酒店作为公众聚集场所,其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变更后,需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更新消防证件。法律要求确保消防安全责任
法律快车咨询顾问
有效,但需符合法定条件。父母支付大学费用的约定,若基于双方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则有效。但需注意,成年子女无强制抚养权。若父母经济困难或子女有独立生活能力,则不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