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构成条件是什么
导读:
大家可能真的债权人这个专业法律名词,但是可能不了解相关的权利有哪些,以至于不能合法的维护自己的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那么对于债权人代位权构成条件是什么?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债权人代位权构成条件是什么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对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合同法解释》第14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债权人依照合
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代位权诉讼之管辖与协议管辖、协议仲裁之协调问题
(一)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不能就代位权诉讼进行协议管辖、协议仲裁。首先,依据《合同法解释》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代位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只能通过法院的途径进行,也即只能通过代位权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这就排除了债权人与次债务人签订仲裁协议的可能性。其次,应当认为,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亦无权就代位权诉讼签订管辖协议。
(二)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就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签订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应认定对债权人不生效力,不影响代位权诉讼的继续进行。但是,该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对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纠纷部分,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已经签订有管辖协议,应当如何加以协调之问题。这主要是指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与协议管辖的法院不一致时的情况,如果二者是一致的,则不存在需要加以协调的问题。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只需向法院提供一般的证据证明债权的存在,不应仅限于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或仲裁确认的债权。主要理由是:
(1)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释(一)》虽然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合法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但该债权合法应该是法院受理代位权诉讼后,在代位权诉讼中审查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否成立时应审查的内容,并非在立案受理时应该审查的内容。法院受理代位权纠纷案件,应该如受理其他民事案件一样,只对有关证据作形式审查,只要当事人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存在,法院就应立案受理。
(2)便于债权人及时行使代位权,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3)从《合同法解释(一)》第15条和第18条内容分析,可以提起代位权之诉的债权应该包括未经法院审理确认的债权。
(4)代位权诉讼的有关程序,可以保障债务人的合法利益,没有必要再对债权人的起诉条件做进一步的限制。
(1)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期,债权人无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更无权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干预。
(2)《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第1款规定:“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本规定实际确认了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期,不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债权人当然不能行使代位权。
(3)债务人的债务没有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尚未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允许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行使代位权,于债务人不公平。即使债务人当时的财产状况可能不足以偿还债务,但可能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好转,因此不能确定债务人怠于履行债务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债权人代位权构成条件是什么全部内容。总的来说,债权人代位权构成条件主要在我国民法中有着具体规定,这一点我们要清楚。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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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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