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代位权分析
导读:
债权人的代位权分析
2006年6月,吴某因与潘某发生借贷纠纷而起诉至莲都区法院,同年10月,法院判令潘某归还吴某30万元借款及其利息。判决生效后,潘某非但不归还借款,还于2006年8月撤回其对市政公司31万多元工程款诉讼。由于潘某的不积极作为,使吴某的债权长期得不到执行。
吴某得知潘某有债权却不积极追讨的情况后,以市政公司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应当支付给潘某的工程款直接支付给自己。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市政公司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代位清偿潘某所欠吴某借款31万多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据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在本案中,潘某作为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债务人,既不履行此案的生效判决,又恶意撤回其对被告的工程款诉讼,目的在于逃避还款,致使吴某享有的债权不能得到实现,应认定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吴某行使代位权于法有据,故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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