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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行使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0 13:25:29 人浏览

导读:

《合同法解释》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应在债务人所负债务额和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内以自己的名义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代位权的行使《合同法解释》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应在债务人所负债务额和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
《合同法解释》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应在债务人所负债务额和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内以自己的名义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代位权的行使
《合同法解释》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应在债务人所负债务额和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内以自己的名义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对于代位权的行使,根据解释的规定仅就以下几点进行探讨:
(一)案件管辖。《合同法解释》第14条规定,代位权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是否有协议管辖或仲裁协议,均不影响代位权的诉讼管辖。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按其性质属专属管辖时,如果债务人的债权已经人民法院裁决而予以确认,代位权诉讼应由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否则应根据专属管辖优先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确定代位权诉讼管辖的人民法院。
(二)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如果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债务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合同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我认为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理由:在诉讼中债务人对债权人和次债务人均不能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只能对债权人的债权是否有异议,或其与次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陈述意见。债务人总是要么站在债权人的一方认可债权人对其享有债权,次债务人对其负有债务,要么站在次债务人的一方主张代位权不能成立,符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特点。代位权成立时虽然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但实际上债务人已承担了民事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债务人身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认定错误时可以提起上诉。
(三)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不得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同时也不能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额,超过的部分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代位权诉讼与债权人同债务人之间的诉讼、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诉讼的关系。首先看一下代位权诉讼与债权人同债务人之间的诉讼的关系。《合同法解释》第15条规定,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后可以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代位权诉讼应中止审理。为防止债权人双重受偿,在代位权诉讼过程中应中止债权人对债务人胜诉判决的执行力。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胜诉时,根据《合同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胜诉判决丧失执行力。代位权不成立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胜诉判决的执行力自行恢复。
其次,代位权诉讼与债务人同次债务人之间的诉讼的关系。根据《合同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不能就债权人起诉数额内的债权向次债务人提起诉讼,对超出的部分可另行起诉。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应当依法中止。如果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败诉,债务人是否可以再次向次债务人提起诉讼,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是因债权人的债权不成立而使代位权诉讼被依法驳回时,并不影响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二是法院不能认定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时,如果债务人未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那么应该允许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程序再次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否则就可能使债务人本应享有的债权不能实现,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利。在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债务人已充分享有各项诉讼权利,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不应再次受理债务人向次债务人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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