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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点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0 20:08: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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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点评被告史某多次向原告万某借款做生意。鉴于友好往来,原告先后借给被告65000元。被告陆续偿还了部分借款,尚欠20000元(不计利息)。原告多次催收无效,一纸诉状告到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履行。去年3月,某公司应给付被告货款400

  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点评

  被告史某多次向原告万某借款做生意。鉴于友好往来,原告先后借给被告65000元。被告陆续偿还了部分借款,尚欠20000元(不计利息)。原告多次催收无效,一纸诉状告到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履行。去年3月,某公司应给付被告货款40000元,被告遂与某公司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某公司一次性给付货款30000元,被告同意放弃到期债权10000元。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放弃债权的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5000元不还,却与某公司达成协议同意放弃到期债权10000元,该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危及原告债权的实现。根据我国《合同法》之有关规定,判决撤销被告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

  本案涉及的债权人的撤销权。撤销权和代位权作为债权保全的两种制度,是合同法新增的内容,旨在弥补债权保护的效力盲区,加强对债权人的救济。所谓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合同法》第74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行为系无偿行为或有偿行为而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场合则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本案中,被告作为债务人放弃对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10000元,系无偿行为,因此,只要客观条件充分即该放弃债权的行为危害到债权的实现,撤销权就能成立。被告欠原告的借款20000元不还,却又放弃对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10000元,显然会危害到原告债权的实现。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合理、合法,切实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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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遇上这种情况,债权人应当及时撤销债务人的放弃行为。如有需要帮助请联系本律师。
  • 1、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2、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2)《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债务纠纷起诉的法院,法律规定,民事诉讼需原告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或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诉讼。如果是牵扯到经济合同纠纷的案件,原告可以到合同履行地区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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