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规列支基本建设长期借款利息
导读:
●常见表现形式
1.将试运行期结束以后的长期借款利息费用计入工程建设成本;
2.将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借款费用计入工程建设成本。
●定性依据
1995年10月4日财政部修改并重新印发的财会字[1995]45号《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会计科目第103号2款(12)项 借款利息:核算建设单位借入的基建投资借款和周转借款所发生的按规定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借款利息。使用部门统借统还基建基金借款发生的资金占用费也在本科目(是指“待摊投资”科目)核算。建设期的借款利息,应按规定全部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建设单位支用的借款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挤占挪用部分的罚息支出和不按期归还借款而加付的利息,按规定应由建设单位留成收入支付,……
●处理、处罚依据
1996年4月5日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审投发[1996]105号《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作调帐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理。
●法律法规原文
财会字[1995]45号《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审投发[1996]105号《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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