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条为借条之认定
导读:
案例一:陈某告诉朋友林某,说其想开一个钓鱼馆,并谈及资金问题,林某即给了陈某6000元。陈某收钱后写了张收条给林某,上写“收到林某人民币6000元”。后林某听说陈某经营钓鱼馆亏损,即起诉陈某,要求陈某偿还该款。陈某辩称,说林某当时讲好该6000元款不要还的,是林某资助自己经营钓鱼馆用的,但未提供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该6000元款项应认定为陈某向林某的借款,并判由陈某偿还。
案例二:刘某对朋友李某说,他想开一个沙场,并谈及资金问题。李某即给了刘某2万元。刘某收钱后即写了一张收条给李某,上写“今收到李某人民币贰万元整”。后刘某经营沙场亏损,李某即持该收条起诉刘某,要求刘某归还本息。但刘某辩称这2万元系李某与其合伙开沙场的投资款,并提供了证据。法院审理认为:仅凭该收条并不足以证明刘某所收2万元是借,而刘某提供的帐册又能证明其所收2万元是李某投入的合伙资金,故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范某欲做一笔香烟生意但无资金,遂找到李某,谈及资金问题。李某即向银行借款4万元交范某。范某写了一张收条给李某,上写“收到李会计做生意资金4万元整”。后范某做生意资金被骗,李某即向范某追款还贷。范某为李某归还了15000元贷款本息,并将追回的1万元付李某还贷且承付了该款的贷款利息。后,李某又向范某催要欠款,范某以该4万元系其与李某的合伙资金为由拒付。李某遂起诉范某。经庭审调查无法证实双方当时约定的真实情况。法院审理认为,范某辩称该4万元款为合伙资金并无证据证实,其反驳之主张不能成立,结合范某已实际为李某归还了25000元贷款本息,上述收条中的4万元款应认定为范某向李某的借款,故判令范某归还尚欠李某的欠款15000元及承担该款的贷款利息。
从上述案例看,收条能否为借款应视具体情况来认定。结合《民诉法》、1998高法《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1998]4号)、2002年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等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对于此类收条中的付款人主张收条中的款项为借款提起诉讼的案件,对该收条能否认定为借据可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一是付款人主张收条中的款项为借款并有证据证实,而据收人不能举证反驳的,显然该收条中的款项为借款,此时该收条应认定为借据。二是付款人主张收条中的款项为借款但无其他证据证实,而据收人也未能举证反驳的,则该收条中的款项也应认定为借款。因为据收人已无理由占有该款。据公平原则,该款应认定为借款并予以返还。显然,此时收条也应确定为借据,如案例1即属此情形。三是付款人主张收条中的款项为借款,但据收人能提供证据反驳推翻该主张的,则该收条中的款项不能认定为借款。此时该收条不能认定为借据,如案例二即属此种情形。四是付款人主张收条中的款项为借款,但其与据收人就案件同一事实提出了相反的主张且均无足够的证据否定对方主张的,应结合案情,依据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及举证分配规则和举证责任原则来认定该收条中的款项是否为借款,进而确定该收条是否为借据,如案例三即属此情形。
但本人更倾向于以下观点,即本案中之收条尚不能认定为借据。理由是:(1)本案适用举证责任的一般承担原则,依据《民诉法》第64条第1款及法释[1998]4号第11条之规定,本案李某应先就其主张进行举证;(2)李某提交的收条其内容虽能证实范某收取了李某给的万元款,但并不足以证实收条中的“做生意资金”为借款,而恰恰相反,该收条之内容与对方范某反驳之主张有相吻合之处,亦即李某所主张之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也就是李某并未完成应担的举证责任。结合对法释[1998]4号第11条的理解,李某所担的举证责任并未发生转移,故仍应责令李某对其主张继续举证。但李某举证不能,而对方范某对其主张亦未认可。因此,依据法释[2001]33号第2条第2款、第73条等有关法律规定,本案李某应就其诉讼主张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法院可据此驳回其诉讼请求,亦即该收条中的款项尚不能认定为借款,该收条尚不能确定为借据。
作者:德兴市法院 徐仁斌 德兴市检察院 刘见州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借条与欠条有区别在生活中,人们往往会将借条写成欠条,将欠条写成借条。其实,借条和欠条是有区别的。1、含义不同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
借条和欠条有区别吗?借条和欠条都属于债权凭证,它们的法律效力也没有高低之分,但在法律上所代表的意义实则是有区别的,书写规范也有所不同。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
生活中如果遇到债务问题,在和他人发生债务关系时一定注意留有借债证明。如果债务人以后欠债不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还债的义务。那么,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是多
工程债务诉讼时效是三年。该诉讼时效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进行工程债务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买卖、消费借贷等合同大多以不特定物为标的物,如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某品牌、规格的
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应当偿还的债务。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偿还。具体如下:1、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等
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房产有法定效力,但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去世后,继承了遗产的妻子和子女需要承担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生存的另一方应当偿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之前,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