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委员会及其职能
导读:
债权人委员会及其职能
债权人委员会作为债权人自治的辅助形式,是债权人会议的代表机关,代表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监督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居于主导地位,对破产程序进行的方方面面实施审判上的日常监督。债权人委员会代表债权人会议行使监督职能,可以较为彻底地实现债权人监督破产程序进行的自治需求。?
我国新破产法草案规定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有重要的实践和理论意义:?
第一,债权人委员会有助于债权人会议监督破产程序的彻底化。债权人会议行使权利和履行监督破产程序的职能具有时间性,只可以在会议召开时进行,在会议闭会期间,无法行使权利和监督破产程序。债权人会议有必要选任其信任的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员,代表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程序进行的各阶段予以日常监督。?
第二,债权人委员会有助于减少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次数和节省费用。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外,其他的债权人会议在必要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费时耗力,既不经济又不利于破产程序的迅速进行。由债权人委员会专门行使债权人会议的监督职权,可以有效地避免频繁召开或者长时间召开债权人会议,从根本上节省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费用,以利债权人的公平受偿。?
第三,债权人委员会为债权人会议自治职能的自然延伸。债权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的团体意思表示机关,自然也应当有权以决议的方式,选任其信任的人员充任代表,对全体债权人负责。在我国的实务上,现行法也并不妨碍债权人会议选任代表;甚至全体债权人可以委托相应数量的代理人共同出席会议,以实现选任债权人委员会的实际目的。10?
第四,债权人委员会的创设符合国际惯例。破产立法例普遍规定有债权人委员会制度,而债权人委员会已有数百年的历史,充分说明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的生命力。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对债权人团体利益的维护是至关重要的。我国新破产法(草案)规定债权人委员会,使得我国完善破产立法的进程更加符合国际惯例。?
依照我国新破产法(草案)的规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产生。我国破产法可以采用债权人委员会意定制度。是否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可以根据需要以决议确定。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考虑是否设置债权人委员会的因素主要有:(1)债权人人数的多少;(2)债务人财产的实际价值大小;(3)对债务人财产的清理、估价、变卖的复杂程度等。简单的破产案件,不必设置债权人委员会。11
一般情形下,在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就应当选任债权人委员会,以利后续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在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债权人得依据破产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决议确定是否选任债权人委员会及其选任债权人委员会的人数。债权人会议通过设立债权人委员会以及选任债权人委员会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应当占全部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我国新破产法草案将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人数限定为9人以下,这样可以节省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成本。?
债权人会议对于监督破产程序拥有广泛的权利,但这并不表明代表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委员会亦可行使这些权利,债权人委员会可以在多大范围内实施对破产程序的有效监督,不仅要取决于破产法的专门规定,而且符合债权人会议的意图则更具有实践意义。一般而言,债权人委员会对破产程序进行日常监督,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职权:(1)调查财产状况;(2)审查同意法定的管理人处分财产的具体行为;(3)对和解协议陈述意见,并监督债务人执行和解协议;(4)申请解任管理人;(5)申请法院禁止执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6)申请召开债权人会议;(7)代表债权人会议独立监督破产程序进行的其他职权。?
但是,我国新破产法(草案)对于债权人委员会则采取了较为谨慎的处理方式。?
首先,新破产法(草案)并没有赋予债权人委员会过多的职能。依照新破产法(草案),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行使债权人会议委托的职权。?
其次,新破产法(草案)有意限定债权人委员会行使职权的效果。依照新破产法(草案),管理人实施不动产所有权的转让等法律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但管理人报告后,债权人委员会能够采取什么措施,法律却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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