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处理探析一
导读: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债务企业与债权企业进行债务重组时,以现金清偿债务的,支付的现金小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债务企业与债权企业进行债务重组时,以现金清偿债务的,支付的现金小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结转,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与用于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为加强企业间债务重组业务的所得税治理,防止税收流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并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由于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账务处理在会计上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对债务重组业务中涉及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实际工作中就有两种不同的做法。以下举例说明。
甲企业于2002年7月1日销售给乙企业一批材料,价值400万元,乙企业于2003年6月30日尚未支付货款。由于乙企业发生财务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货款,经与甲企业协商,甲企业同意乙企业以一批产品偿还债务。该批产品的账面价值250万元,公允价值300万元,公允价等于计税价。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33%。假设债务重组过程中未发生相关费用。下面仅讨论债务企业即乙企业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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