蹊跷出借146万 凭借条难赢官司
导读:
虽有借条,但146.6万元借款事实,债权人不能自圆其说,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蹊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石先生要求被告罗先生返还借款146.6万元及支付利息21.9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2006年5月12日,生意人的罗先生向石先生出具了一份借条。该借条载明,罗先生向石先生借款人民币146.6万元,借期至2006年5月18日止,该事实由本案双方的陈述及罗先生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
事后,对于这笔巨额借款,罗先生说早已归还,石先生说根本未归还,双方发生争议。为此,石先生一纸诉状将罗先生告进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罗先生还款。
在法庭上,石先生诉称,借给罗先生的这笔146.6万元钱款,是罗先生在一年中分十几次向其借款后累加的金额,每一次借款时罗先生均出具借条,累计金额至146.6万元时,罗先生又出具了146.6万元的借条,原先的小额借条已由自己交还罗先生。出借给罗先生总额为146.6万元的借款,大部分是现金,其余的则通过银行转账。现要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罗先生辩称,虽金额为146.6万元的借条的确是其出具给石先生的,但这笔钱其并未取得,该款是自己先前借石先生250万元产生的利息。事后,所借款项一时不能归还,自己将市区的两处房产以赠与方式给了石先生,这笔146.6万元的利息,实际上已包含于房产价值中。由于自己的疏忽,出具给石先生的借条,没有从石先生处取回。故请求法院驳回石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的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石先生虽陈述前后共十几次陆续借款给罗先生,大部分是现金,小部分是银行转账,但其未能提交任何证据材料。且未要求罗先生对146.6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措施,不符合一般的生活常理。另在出具的146.6万元借条上,对借款利息未作任何约定,这也违背生活常理。故石先生现要求罗先生返还借款及利息的请求,缺乏事实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山东枣庄农民打赢了涉外官司!3月16日,中外双方当事人接到了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都连连表示满意。2006年12月24日,韩国客商尹某某在枣庄与一农
记广西中医学院制药厂(国有企业)诉云南科汇医药发展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被告云南科汇医药发展有限公司全胜一案2007年12月25日,原告广西中医学院中药厂(以下
工程债务诉讼时效是三年。该诉讼时效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进行工程债务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买卖、消费借贷等合同大多以不特定物为标的物,如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某品牌、规格的
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应当偿还的债务。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偿还。具体如下:1、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等
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房产有法定效力,但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去世后,继承了遗产的妻子和子女需要承担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生存的另一方应当偿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之前,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