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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务合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3 06:51: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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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债务合约(bondindenture)什么是债务合约债务合约是一项法律合同,它对债券发行者和持有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债务合约中包括与债券发行有关的一系列特殊条款。这些债券特殊条款规定了一些与债券发行者和持有者相关的规则和限制性条件。此类条款中包括了债券发行
债务合约(bond indenture)
  什么是债务合约
  债务合约是一项法律合同,它对债券发行者和持有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债务合约中包括与债券发行有关的一系列特殊条款。这些债券特殊条款规定了一些与债券发行者和持有者相关的规则和限制性条件。此类条款中包括了债券发行者所拥有的权利(比如可以提前赎回债券)以及所受到的限制(比如对其增加股息能力的限制)。
  债务合约以法律形式记录了债券发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使得债券发行的风险(比如利率成本)下降,所有与债券发行者的行为(包括债务条款的履行和债务的偿还)相关的事项都由作为债券持有者代表或“监管者”的受托人(通常是一家银行的信托部)来负责处理。受托人在债券上的签名是对债券真实性的一种担保。当二级市场上的交易使得债券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以及当债券发行者向持有者支付利息时,受托人还要充当债券的代理人来处理这些转移事项。受托人还要告知债券的持有者公司是否仍然在履行债务合约。当公司无法履行合约时,受托人将代替债券持有者对公司提起法律诉讼。法律诉讼完成后,如果债券的发行者要进行重组或资产清理时,受托人将继续保护债券持有者索取本金的权利。
  债务合约的特征
  通常情况下,有债务合约的企业比没有债务合约的企业更可能采用可增大收益和资产的会计政策。就有债务合约的企业来说,它们与关于利息保障倍数的限制性条款联系与紧密,便越有可能采取那些能提高此财务比率的会计政策。
  债务合约有两个关键特性。一个是在新兴市场国家,债务合约的期限很短,另一个特征就是债务合约经常是用外汇计价的。债务合约的这些特性造成了三种机制,而新兴市场国家的货币危机通过这三种机制,又使信贷市场的不对称信息问题更加严重,从而促使金融危机的爆发。
  债务合约的作用
  债务合约提供了约束经理人员支付未来现金流承诺的工具,它也会减少经理人员随意支出可获得现金流的机会主义行为。因为债务支付是法定的,它强边经理人员支付可能被错误使用的基金。债务也使经理人员面临更多的市场力的监控。在一个元债务或低债务的公司,懒惰的经理层可以减少持股者的收益而不影响经理人员的福利与职位。当债务水平升高时,绩效较差的经理层、较低的利润与现金流会使企业不能偿付到期债务,陷入财务危机,这时债权人会在治理结构中发挥作用替换经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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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虽然理论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比较明确,但是实践中却存在很多问题。表现在夫妻对外举债时往往是由夫或妻一方出面,而由于我国的社会传统,很少有债权人会在举债时要求明确该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的合意还是举债人个人的主张,即使有口头上的表述,事后也往往由于缺少书面上的证据而无法查实。另一方面,举债完成后,举债到底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的生产经营,属于夫妻间的事务,作为外人,债权人更加无法查实。有鉴于此,最高院《婚姻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以王芳律师为首的婚姻家庭事务部在实践中往往遇到一些人利用最高院《婚姻法解释》的规定,来达到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比如离婚时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另一方无法举证证明为一方的个人债务时,依据《婚姻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当然有悖立法者的初衷,也有悖法律的公平原则。因此,王芳律师认为,在实践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当综合考虑93年的司法解释和最高院《婚姻法解释》:第一,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如果夫妻双方对此无异议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另一方对此有异议的并能证明此债务为一方与债权人的个人债务的,则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第三,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另一方有异议但无证据证明为一方的个人债务时,一方应当证明举债的原因,如果能证明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所负债务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能证明的,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这样,即达到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做到了维护夫或妻一方的合法权益。
  • 保证人分为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一般保证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一般保证人代为清偿其为借款人担保的债务。连带保证人:无论借款人是否有能力偿还借款,只要还款期限已过,债权人就有权要求连带保证人代为清偿其为借款人担保的债务。是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人,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视为连带保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下列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3、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夫妻分割承担的只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个人债务还是要个人自己来承担。二、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负担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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