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一中院成功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千万元债务私人债务
导读:
核心内容:执行难问题已经是法院的老大难问题,怎样解决问题呢?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让您了解现今是如何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希望您能喜欢。
中新海南网10月11日电(许平飞姜国强)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一中院)通过不懈努力,成功促使一宗案件的被执行人(beizhixingren)自动履行完毕1800余万元债务,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9年1月5日,海南一中院依据海南省高院(2008)琼民二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于某申请执行琼海瀚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该判决判令瀚海公司返还于某1500万元及利息。但因双方当事人积怨较深,被执行人(beizhixingren)一直拒不执行该生效判决。
海南一中院执行局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瀚海公司唯一的土地和房产已被外省法院执行处理,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工作一时陷入了僵局。但是执行人并未放弃,后经多方努力,终于查到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一个关键账户。虽然该账户没有存款,但是考虑到该账户对案件的执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执行人员果断地将其冻结。该银行账户被冻结后,被执行人因无法开展经营活动,十分焦急,只好请求法院解冻账户。同时,被执行人为了尽快使其账户解冻,不得不筹措资金偿还了申请执行人1500万元本金及150万元利息,但对于另外的200余万元的罚息却不愿支付。为了彻底了结纠纷,海南一中院又数次召集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多次做双方思想工作,试图通过执行和解结案,但终因双方矛盾尖锐、意见分歧太大,致使调解工作无法进行,由于无法达成和解,执行工作再次陷入了僵局。
海南一中院领导高度重视该案的进展,执行局局长亲自带领承办人都琼海与被执行人瀚海公司沟通协调,要求瀚海公司想方设法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以维护企业的信誉和形象,避免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同时,建议瀚海公司应积极主动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协商,争取得到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并达成执行和解。在协调过程中,一中院法官耐心倾听被执行人的陈述,了解矛盾的根源,对瀚海公司负责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教之以法,推心置腹地做了大量的说服工作。经过一番努力,被执行人有所触动,态度有所转化,表态愿意自动偿还全部债务。至此,被执行人自动偿还了剩余的200余万元罚息。本案债务本金及利息共18758921元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本案得以圆满执结。(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工程债务诉讼时效是三年。该诉讼时效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进行工程债务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买卖、消费借贷等合同大多以不特定物为标的物,如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某品牌、规格的
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应当偿还的债务。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偿还。具体如下:1、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等
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房产有法定效力,但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去世后,继承了遗产的妻子和子女需要承担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生存的另一方应当偿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之前,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夫妻在分居后需要共同还贷。如果所欠的贷款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不论两人是分居还是离婚,这笔债务都需要夫妻两人共同偿还。如果该贷款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
银行借贷合同若有以下情形的,则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银行借贷合同是无效的:一方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借贷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