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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条实例(2)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9 09:00:27 人浏览

导读:

个人借条实例(2)庭审中,被告进一步辩称道,双方所讼争的借贷行为发生在合伙期间,借款系被告在合伙期间向原告支付用于合伙事务的,现合伙期间的帐务尚未结算,原告的诉讼行为实际上是利用管理合伙期间帐目的便利进行恶意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及陈某之间所

  个人借条实例(2)

  庭审中,被告进一步辩称道,双方所讼争的借贷行为发生在合伙期间,借款系被告在合伙期间向原告支付用于合伙事务的,现合伙期间的帐务尚未结算,原告的诉讼行为实际上是利用管理合伙期间帐目的便利进行恶意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及陈某之间所签订的合伙协议书,对各合伙人在所组建的工程处的工作分工、事务处理和盈亏分担、退伙、财务制度、人员任聘、财务权属、利润分配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合伙关系依法成立。合伙人应对合伙期间的经营活动共同决定、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讼争借款系合伙之外另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包含在“垫资款”中;况且第3次借款时被告明确注明其身份是“经办人”,同时有多名证人证言佐证了被告对事实的主张,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的“借款”行为系其向管理合伙组织财务的原告付款用于合伙事务的职务行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对合伙期间的帐目未予结帐清算,债权债务关系尚不明确,故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请求,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承办人高法官告诉笔者,近年来,因为错打债务便条引发的官司屡屡发生,既有人由于接受错便条而使债权落空的,也有人由于出错便条而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债务的,希望人们能从本案吸取教训,不要让类似的悲剧重演。

  点评:本案的焦点主要是债务便条的识别问题。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具有三个要素,即债的主体,包括享有权利的债权人和承担义务的债务人;债的内容,指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和债务人负有的义务;债的客体,即债权和债务指向的对象。债的产生也同其它法律关系一样,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或根据。法律事实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如死亡引起的法定继承之债。法律行为是指依当事人的自觉意志而作出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如签订合同产生的合伙之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也就是说,合伙一经成立,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即转为合伙组织的财产,不再归合伙人个人所有。本案中,原告张某投放合伙组织的“垫资款”,即已转为合伙组织的财产,原告使用该款应视为使用合伙组织的财产。《民法通则》第34条同时规定:“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风险与权利如影随形,这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则。被告参与合伙组织后,就应当承担相应的风险。当然,合伙组织决定解散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后,控制财产的合伙人如果不履行协议,就会在原合伙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而本案的合伙帐目未经清算,且无证据证明原、被告在合伙之外存在私人债权债务关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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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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