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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本实B1(420058)资风险分析报告股权转让会计分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8 16:43: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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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关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风险分析的报告

根据《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公告》,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流通股份将于2010年2 月5日起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主办券商须对股份转让公司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发布分析报告,客观地揭示公司所存在的投资风险的规定,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特此发布本分析报告。

本报告仅依据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最近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对该公司的情况进行客观分析并向投资者揭示存在的主要投资风险,不构成对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

一、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概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身为蛇口本鲁克斯电子化工制造有限公司,于1990 年9 月25 日经深圳市人民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4 年2 月3 日经深圳市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以深证办复〔1994〕38 号文批复同意向境外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B 股13,000,000.00 股,1994 年5 月2 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本总额为50,000,000.00 元,重新注册登记,领取了企股合粤深总字第101951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1996 年7 月15 日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以深证办复〔1996〕56 号文批复同意公司派付1995年度股票股利,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500 万股。1997 年8 月12 日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以深证办复〔1997〕104 号文批复同意,公司按1996 年末股本5,500 万股基数,向全体股东每十股送一股红股。截止到2009 年6月30日,公司股本为60,500,000.00 元。

公司经营范围:生产计算机软盘和其它磁记录产品及塑料配件、各种录音、录像磁带盒、零配件及相关电子产品、塑料制品和玩具;分装空白录音带、录像磁带。生产数字传输、数字监控、自动控制器及相关电子产品,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 (不含国家限制项目);从事科技研究、开发应用;生产经营电子、电器产品(不含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产品)产品100%外销。开展信息咨询业务。

增加:生产经营改错器、双面胶器。增营产品100%外销。

(二)代办股份转让前的股本结构

截止 2009 年6月30 日,股份转让公司股本结构为:(单位:股)

项目 年初数 本年增加 本年减少 期末数

一、未上市流通股份

1.发起人股份 43,318,000.00 - - 43,318,000.00

其中:国家持有股份

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28,031,078.00 - - 28,031,078.00

外资法人持有股份 15,286,922.00 - - 15,286,922.00

2.募集法人股份 - - - -

3.内部职工股 1,452,000.00 - - 1,452,000.00

项目 年初数 本年增加 本年减少 期末数

尚未流通股份合计 44,770,000.00 - - 44,770,000.00

二、已上市流通股份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 - - -

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15,730,000.00 15,730,000.00

已流通股份合计 - - - -

三、股份总数 60,500,000.00 - - 60,500,000.00

(三)代办股份转让前的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止到 2009 年 6 月 30 日公司前 10 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的

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总数 3,865

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质押或冻结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总数 持有非流通股数量

的股份数量

海南如来木业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24.25% 14,668,557 14,668,557

香港佳利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境外法人 23.55% 14,247,290 14,247,290

海南金箭国投置业有限公司 国有法人 14.00% 8,473,001 8,473,001[page]

蛇口汉盛电子有限公司 国有法人 8.08% 4,889,520 4,889,520 4,889,520

孙立峰 境内自然人 3.19% 1,093,701

香港东方投资有限公司 境外法人 1.72% 1,039,632 1,039,632

王勇 境内自然人 0.53% 320,000

汪燕 境内自然人 0.50% 300,000

ABN AMRO BRANK NV 境外法人 0.41% 246,700

KOTO TRANSPORT LTD 境外法人 0.33% 200,000

张汉兴 境内自然人 0.32% 196,900

前 10 名流通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有流通股数量 股份种类

孙立峰 1,093,701 境内上市外资股

王勇 320,000 境内上市外资股

汪燕 300,000 境内上市外资股

ABN AMRO BANK NV 246,700 境内上市外资股

KOTO TRANSPORT LTD 200,000 境内上市外资股

张汉兴 196,900 境内上市外资股

王竣彬 188,902 境内上市外资股

GUI RAN YAO 150,000 境内上市外资股

陈素娟 146,000 境内上市外资股

陈威 121,000 境内上市外资股

根据公司目前已获知的情况,公司未知前十名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

或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公司

致行动的说明

未知前十名流通股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二、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分析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单位:人民币元)

2008 年 比上年度期末

2009 年6 月30 日

12 月31 日 增减(%)

总资产 10,253,256.24 10,645,772.99 -3.6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390,462,641.14 -389,583,260.77 -0.23%

股本 60,500,000.00 60,500,000.00 0.0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6.45 -6.44 -0.15%

股)

2009 年 1-6 月 2008 年 1-6 月 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 274,305.00 307,308.00 -10.74%

营业利润 -879,380.37 -1,046,931.90 16.00%

利润总额 -879,380.37 -1,046,931.90 16.0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879,380.37 -1,046,931.90 16.0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879,380.37 -1,046,931.90 16.00%

益后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15 -0.017 -11.7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15 -0.017 -11.76%

净资产收益率(%) 0.00% 0.00% 0.0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1,362.18 -7,467.65 252.15%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0.00 0.00 0.00%

股)

(二)经营情况分析

目前公司尚未开展主营业务,且公司人员配置不完备,很多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受到很大程度的制约。

公司2008年度利润总额-62,330,230.44 元,2009年1-6月利润总额-879,380.37元,亏损十分严重。2008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389,583,260.77元,资产负债率为3760%;2009年6月30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390,462,641.14元,资产负债率3908%,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

此外,公司经营业务基本处于停止状态,主要经营性资产已被抵押或查封,持有的主要子公司股权被查封,存在大量逾期未偿还债务及已经法院判决须承担连带偿债责任的对外担保,可供经营活动支出的货币资金严重短缺,且很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三)财务状况分析(单位:人民币元)

1、资产状况分析

(1)货币资金

2009年 6月30 日数 年 初 数

项 目

原币 汇率 折合人民币 原币 汇率 折合人民币

现金 21,213.54 6,819.93

其中:人民币 21,213.54 6,819.93

港币

银行存款 212.74 3,244.18

其中:人民币 119.72 3,151.15

美元

[page]

港币 105.48 93.02 105.48 93.03

合 计 21426.28 10,064.11

(2)应收账款

2009年 6月30 日数 年 初 数

龄 金 额 比例 坏账准备 金额 比例 坏账准备

(%) (%)

1 年

以内

1—2

2—3

2009年 6月30 日数 年 初 数

龄 金 额 比例 坏账准备 金额 比例 坏账准备

(%) (%)

3-4

4-5

7,273,435.82 72.64% 7,273,435.82

5 年

10,013,043.83 100.00% 10,013,043.83 2,739,608.01 27.36% 2,739,608.01

以上

10,013,043.83 100.00% 10,013,043.83 10,013,043.83 100.00% 10,013,043.83

(3)其他应收款

2009年 6月30 日数 年 初 数

龄 金 额 比例 坏账准备 金额 比例 坏账准备

(%) (%)

1 年

20,271.77 0.10 600.00 20,000.00 0.10% 600.00

以内

1—2

30,000.00 0.15 1,500.00 30,000.00 0.15% 1,500.00

2—3

134,844.34 0.68 134,844.34 134,844.34 0.68% 134,844.34

3-4

178,060.45 0.89% 178,060.45 178,060.45 0.89% 178,060.45

4-5

1,304,666.37 6.53% 1,304,666.37 1,304,666.37 6.53% 1,304,666.37

5 年

18,305,848.53 91.65% 18,305,848.53 18,305,848.53 91.65% 18,305,848.53

以上

19973691.46 19,925,519.69 19,973,419.69 100% 19,925,519.69

(4) 长期股权投资

2009年 6月30 日 年初数

项目 账面 账面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账面余额 减值准备

价值 价值

长期股权

118,724,144.40 118,724,144.40 - 118,724,144.40 118,724,144.40 -

投资

(5) 固定资产

名称 年初数 本年增加 本年减少 2009.6.30 日数

固定资产原值

房屋建筑物 22,865,489.68 22,865,489.68

名称 年初数 本年增加 本年减少 2009.6.30 日数

运输设备 280,000.00 280,000.00

合计 23,145,489.68 23,145,489.68

累计折旧

房屋建筑物 12,356,980.80 396,050.70 12,753,031.50

运输设备 200,700.00 8,100.00 208,800.00

合计 12,557,680.80 404,150.70 12,961,831.50

固定资产净值 10,587,808.88 10,183,658.18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净额 10,587,808.88 10,183,658.18

(a)公司房屋建筑物中的中兴工业城 B 栋第一层、深圳海昌大厦 B3—102、C1—701、深圳临园大厦C4—504、深圳蛇口半岛花园 A区 5 栋 4单元 201、202、301、302、401、402、502、601、602、701、702 共计十五处房产、原值为 6,270,271.00 元,净值 3,459,119.13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为 33.74%,已抵押给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取得人民币借款 6,990,000.00 元。因公司为子公司深圳市厚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广州华夏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房产予以查封。

(b)公司房屋建筑物中的南油 B 区16 栋、22 栋、紫竹园、109栋厂房没有房产证,账面原值 3,158,999.00 元,账面净值1,146,857.78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为 11.19%,没有被查封、抵押。

(c)根据 2007年 4 月 12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2002)深南法执字第 3171 号等的通知,因中国工[page]商银行深圳市蛇口支行(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后经其转让给自然人石明等四人)、深圳发展银行蛇口支行诉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该院于 2007 年 2 月 5 日续封除上述(a)、(b)所列房产外的剩余房屋建筑物中的 78 套房产,账面原值13,436,219.68元,净值7,697,099.79元,查封期限自2007年 2 月 5日至 2008 年 2 月 4 日。

2、债务状况分析

(1)短期借款

借款类别 2009.6.30 数 年初数 备 注

抵押借款 6,990,000.00 6,990,000.00 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

合 计 6,990,000.00 6,990,000.00

该款项由深圳泰丰电子有限公司担保,公司以位于包括深圳中兴工业城厂房在内的15 处房地产及公司原大股东蛇口汉盛电子有限公司的部分房产抵押,已逾期。2006年 5 月 19 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2006)深福法民二初字第 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求公司偿还本金人民币 6,990,000.00 元及利息 769,262.73元。如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则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有权以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包括蛇口汉盛电子有限公司的部分房产),不足部分由深圳泰丰电子有限公司连带清偿。

(2)应付账款

2009年 6月30 日数 年初数

账 龄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一年以内

一年至二年

二年至三年

三年以上 136,282.84 100.00 136,282.84 100.00

合 计 136,282.84 100.00 136,282.84 100.00

(3)应交税金

税 种 2009年 6月30 日数 年初数

营业税 377,961.80

城建税 3,779.61

教育费附加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38,755.57

房产税 1,305,229.86

合 计 1,648,214.98

(4)其他应付款

2009年 6月30 日数 年初数

账 龄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一年以内 282,428.62 0.38 396,588.07 0.53

一年至二年 396,588.07 0.53 4,000.00 0.01

二年至三年 63,833,312.74 85.87 63,829,312.74 86.19

三年以上 9,827,871.61 13.22 9,827,871.61 13.27

合 计 74,340,201.04 100.00 74,057,772.42 100.00

(5)预提费用

项 目 2009.6.30 日数 年初数 预提原因

利息 3,793,046.70 3,588,611.70 应付未付

(6)预计负债

项 目 债权人 2009-6-31 2008-12-31

担保赔偿金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 184,730,783.61 184,730,783.61

担保赔偿金 光大银行武汉新华路支行 10,648,722.50 10,648,722.50

担保赔偿金 华夏银行北京朝阳门支行 5,584,790.31 5,584,790.31

担保赔偿金 天津德利得集团有限公司 1,946,335.00 1,946,335.00

担保赔偿金 农业银行武汉南京路分理处 1,278,716.00 1,278,716.00

担保赔偿金 农业银行成都武候支行 13,711,517.00 13,711,517.00

担保赔偿金 华夏银行广州分行 45,736,798.42 45,736,798.42

担保赔偿金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 47,170,488.98 47,170,488.98

担保赔偿金 武汉市先锋信用社 3,000,000.00 3,000,000.00

合计 313,808,151.82 313,808,151.82

三、公司重大事项分析

(一)对外担保情况分析

截止 2009 年6月30 日,股份转让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计31,380.00万元(详见下表),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80.37%。

对子公司的担保金额、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金额、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 50%部分的金额均为零。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担保对象名称 发生日期 担保金额 担保类型 担保 是否 否为关联期 履行完毕 方担保威誉(香港) 1996 年06 3,145.00 连带责任担保 2 否 否

有限公司 月04 日

港裕实业有限公司 1997 年03 15,328.00 连带责任担保 2 否 否[page]

月04 日

武汉市超龙物资发 2003 年11 1,065.00 连带责任担保 2 否 否

展有限公司 月20 日

武汉多伦堡啤酒有 1999 年12 120.00 连带责任担保 1 否 否

限公司 月30 日

成都信昌石化有限公司 2001 年12 2,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2 否 否

月06 日

成都信昌石化有限公司 2001 年06 1,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1 否 否

月19 日

成都信昌石化有限公司 2002 年05 240.00 连带责任担保 6个月 否 否

月30 日

武汉融利达工贸发展有 2002 年08 196.00 连带责任担保 6个月 否 否

限公司 月20 日

北京联合汇通投资 2003 年11 558.00 连带责任担保 8个月 否 否

有限公司 月11 日

深圳泰丰电子有限 2003 年11 950.00 连带责任担保 1 否 否

公司 月28 日

深圳厚元医疗器械 2004 年04 4,266.00 连带责任担保 3 否 否

有限公司 月27 日

成都信昌石化有限 2004 年02 1,270.00 连带责任担保 1 否 否

公司 月27 日

武汉先锋信用社 2002 年01 300.00 连带责任担保 1 否 否

月01 日

(二)控股股东占用资金情况分析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文)的相关规定,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经过认真核查,对公司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2009年1-6月,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截止 2009 年6 月30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涉诉情况分析

1、根据2000年8月18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深中法经二初字第53号、第58号”判决,公司为威誉(香港)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办理跟单信用证

2,694,000.00 美元提供担保而承担连带责任,2005年7月12日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将该笔债务转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2008年6月20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将该笔债务转入东富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 2000 年9 月4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深中法经二初字第49号判决,公司为港裕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办理跟单信用证11,103,400.00 美元提供担保而承担连带责任,2005年7月12日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将该笔债务转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2008年6月20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将该笔债务转入东富资产管理公司。东富资产管理公司 2009年8月19日给公司来函,免除2008年的利息。

截止 2008 年12 月31 日债务余额为184,730,783.61 元,经公司询证,东富资产管理公司确认上述金额。

2、根据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武经初字第376 号民事调解书及(2004)武执字第00376号执行通知书,公司为武汉超龙物资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武汉新华路支行借款8,000,000.00元提供担保而承担连带责任。经公司询证,截至2009年6月30日,尚未收到回函。公司按照2005年度回函的本金及利息金额予以保留。

3、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初字第0892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为北京联合汇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汇通”)在华夏银行北京朝阳门支行借款5,000,000.00元提供担保而承担连带责任。经公司询证,截至2009年6月30日,尚未收到回函。公司按照2005年度回函的本金及利息金额予以保留。

4、2002年8月16日天津德利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得公司”)与武汉融利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融利达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武汉融利达公司向德利得公司借款

5,000,000.00元,由公司向德利得公司出具承诺书为武汉融利达公司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

民二初字第16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对武汉融利达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三分之一范围内向德利得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执字第228-1 号民事裁定书裁决,公司被查封、冻结、划扣1,946,335.00元或等值财产。

5、根据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05)岸民商初字第1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为武汉多伦堡啤酒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南京路分理处借款人民币800,000.00元提供担保而承担连带责任。经公司询证,截止2008年12月31日,尚欠本金800,000.00元、利息478,716.00元。

6、根据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初字第75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为成都信昌石化产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武候支行10,000,000.00元借款提供担保而承担连带责任。经公司询证,截止2008年12月31日,尚欠本金10,000,000.00 元,利息为3,711,517.00 元。

7、根据2006年1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8 号民事裁定书裁决,公司为子公司深圳市厚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广州分行35,000,000.00元借款提供担保而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本年度补提利息3,071,874.52 元。

8、2006年12月12日公司与成都办事处签订了《债务重组合同》。

对成都办事处的债权本金32,400,000.00元及利息11,030,906.10元(利息截止日2006年12月12日)共计43,430,906.10元进行债务重组,该合同约定本次债务重组金额为3,240,000.00元,还款期限为2年,于2007年9月30日和2008年9月30日分别还款1,620,000.00元。本协议履行完毕后,成都办事处豁免公司在原借款合同项下余额本金和利息,原保证责任不再承担。2007年10月22日公司和成都办事处签订补充协议同意公司在2008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重组金额324万元及由此生产生的利息及罚息。如公司违约,债务重组不再进行,成都办事处可要求公司每日付给其全部本息总额的万分之一比例的违约金,取消相应的本金/利息豁免,要求公司仍应按豁免前债务总额承担义务。

截至2008年12月31日止,公司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款给成都办事处,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2009年4月21日给公司的函,截止2008年12月31日,尚欠本金32,400,000.00元、利息14,770,488.98元。

2009年5月11日公司与成都办事处签订了《债务重组合同》,本次债务重组金额以原重组金额324万元为基数(即担保债务本金的10%), 自2008年9月21日起计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直至贷款偿还之日,且保证重组金额不低于350万元,于2010年6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本协议履行完毕后,东方成都办豁免公司在原借款合同项下其余部分本金和利息的保证担保责任,本协议未全面履行前,东方成都办与公司的原担保合同继续有效。

经公司询证,截止2008年12月31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确认上述金额。

9、公司于2009年7月13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3)武立执字第097-2号民事裁决书,系关于原告武汉市先锋信用社诉被告武汉同济药业有限公司,深圳本鲁克斯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民事裁决书裁定如下:

(1)终结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鄂民二终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2)被执行人武汉同济药业有限公司,深圳本鲁克斯实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先锋信用社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执行。

10、鉴于公司第三大股东武汉华兴电子有限公司因在广州市索尔科技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广州分行贷款纠纷案中提供担保而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的该公司所持有的公司发起人股8,473,001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14%),已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裁定上述股权转让给竞买人海南金箭国投置业有限公司所有,2008年6 月11 日已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11、因公司为威誉(香港)有限公司、港裕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办理跟单信用证提供担保而承担连带责任(该笔债权后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深圳办事处申请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执行担保人蛇口汉盛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蛇口汉盛”)持有的公司4,889,520 股股权。[page]

12、公司于2009 年7 月27 日取得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2)深南法执字第3171-3187 号民事裁决书,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土地交易中心于2009年3月27日公开拍卖公司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中兴工业城B 栋第二至五层房厂。深圳市美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4127)以人民币1651万元的最高出价竞得该厂房。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对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中兴工业城B 栋第二至五层房产的查封。

(2)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中兴工业城B 栋第二至五层的房产归深圳市美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

以上涉讼情况分析,系根据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材料整理得出,鉴于无法保证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既往均如实履行公告义务,且可能发生公告期后涉讼事项,因而本涉讼情况分析可能无法反映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涉讼的完整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

(四)前十大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质押、冻结情况公司前10名股东中,蛇口汉盛电子有限公司所持有的4,889,520股被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并于 2007 年 4 月 9 日裁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抵偿债务。

四、提请投资者注意的投资风险

(一)最近年度和半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

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年度财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 2009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的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按照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所示,公司2008年度利润总额-62,330,230.44 元,2009年1-6月利润总额-879,380.37元,亏损十分严重。2008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389,583,260.77元,资产负债率为3760%;2009年6月30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390,462,641.14元,资产负债率3908%,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

此外,公司经营业务基本处于停止状态,主要经营性资产已被抵押或查封,持有的主要子公司股权被查封,存在大量逾期未偿还债务及已经法院判决须承担连带偿债责任的对外担保,可供经营活动支出的货币资金严重短缺,且很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截至本报告日,公司亦未能就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措施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

(三)法律风险

由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性资产已被抵押或查封,持有的主要子公司股权被查封,存在大量逾期未偿还债务及已经法院判决须承担连带偿债责任的对外担保,公司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

(四)其他风险

公司终止上市前,*ST 本实B 曾多次出现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报的情形,公司及其相关当事人被深交所多次公开谴责,2005 年 7月1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06年8月31日起被长期停牌,2009年 9 月 10 日起被暂停上市,经深交所第 5届上市委员会第 23次会议审议通过,深交所决定公司股票自 2009 年 12月 4 日起终止上市。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1 月 29日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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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企业法人变更需要的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6、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8、《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9、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1、企业法人经济性质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济性质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3、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提交《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14、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1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6、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1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18、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1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金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20、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21、拟增设分支机构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其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22、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法人分支机构的验资证明;增设不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提交《资金数额证明》。23、企业法人出具的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任命文件。24、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5、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提交原件核对)。26、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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