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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基金股权转让大限将至人事风波再起股权转让登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8 15:48: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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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作为中国基金史上最引人关注的股权转让事宜,华夏基金这次恐怕仍难以摆脱“皇帝女儿也愁嫁”的命运。

此时,距离9月30日股权转让大限仅三天时间,但在北京产权交易所至今未有任何关于华夏基金股权挂牌的信息。市场普遍认为,“中信证券(600030)又将再一次向证监会的耐心挑战了”。

然而,尽管华夏基金的股权转让一事一片沉寂,但近日,在华夏基金内部掀起的人事风波却打破了看似平静的湖面。

传闻真假难辨

近期,关于王亚伟辞职的传闻在资本市场传得沸沸扬扬。

9月18日晚,财新网刊载的《王亚伟辞职》一文中称,今年7月,华夏基金总经理范勇宏、副总经理王亚伟双双递出辞职报告,却被证监会驳回。该媒体援引权威知情人士话指出,监管层否决二人辞职的理由是:社会影响过大。

此文发布后,立即引起市场的轩然大波,各大网站纷纷转载。

随后,本报记者向华夏基金内部人士求证,当即被否认,并称没有这样的事情,目前公司管理层没有任何变化。

有媒体报道称,证监会新闻办主任告诉记者,他并没有听说范勇宏和王亚伟辞职的消息,或未走到新闻流程。

实际上,自今年7月份以来,关于华夏基金内部人事波动的传闻一浪高过一浪。7月份,华夏基金王牌基金经理王亚伟卸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后,市场便不断传出王亚伟已经休假、消极怠工、欲辞职等消息,近期这则关于华夏基金总经理范勇宏与王亚伟已提出辞职,但被监管部门内部否决的消息更是引发了市场的无数猜想。

尽管证监会和华夏基金内部人士对辞职传闻予以坚决否认,但在市场人士看来,传闻并非空穴来风。作为股权转让的被转让方,华夏基金表面看上去并没有多大的话语权,但虚虚实实的离职传闻,却将华夏基金内部对新股东以及未来的担忧暴露无疑。

股权转让一拖再拖

尽管关于王亚伟辞职的传闻目前尚难判断真假,但是华夏基金迫在眉睫的股权转让大限确是不争的事实。

自中信证券以9.3亿元的代价收购华夏基金100%股权至今,中信证券已经违反政策红线近三年。

按照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最高出资比例不超过全部出资的49%,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中方股东出资比例则不受此限制。中外合资企业外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5%。按照此监管要求,中信证券必须出售部分华夏基金股权方可达标,而按照推算,中信证券可能出售的股权比例在25%至51%之间。

2010年6月26日,中信证券最终确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转让所持华夏基金公司51%的股权。

7月,中信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关于进一步督促规范华夏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函》,敦促其于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华夏基金股权的挂牌转让工作,继续暂停受理、审核华夏基金投资于境内的公募基金新产品的申请及新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备案。

事实上,从4月1日到7月1日再到9月30日,这已经是证监会基金部第三次督促华夏基金股权转让一事。

尽管监管部门屡下“通牒”,中信证券却一直未见有股权转让的实质性动作。

据媒体报道,今年初,在华夏基金年会上,中信证券董事长王东明曾表达过并不急于出售华夏基金股权的意思。

2009年中信证券年报显示,华夏基金当年营业收入达31.26亿元,净利润为11.08亿元,在中信证券2009年度合并营业收入中占14.20%,在合并净利润中占10.99%,照此估算,中信证券推迟股权转让一个月,即可多获得华夏基金带来的近1亿元的利润。

“华夏基金是中信证券最优质的资产,转让出去肯定会大伤元气。中信证券在短期内若找不到新的利润增长点,可能会走下坡路。”国泰君安一位券商行业分析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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