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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某与被告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债务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09 12:05: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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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告袁木兴与被告暨福良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09)武民初字第725号原告袁木兴。委托代理人袁青。被告暨福良。原告袁木兴与被告暨福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8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木兴的委托代理人

  原告袁某与被告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009)武民初字第725号

  原告袁某。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

  被告暨某。

  原告袁某与被告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8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的委托代理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暨某因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有关应诉文书和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被告暨某仍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诉称,2007年10月5日,被告称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借款后却无意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百般推托,拒不还款。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256000元;2、本案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袁某未作答辩。

  庭审中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被告本人书写并签字的借条一张,证明2007年10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6000元的事实。

  被告暨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等项诉讼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证据来源客观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能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

  以上证据分析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袁某与被告暨某曾在武夷山市度假区做生意相互来往而认识。2007年10月5日,被告暨某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名,向原告袁某借款人民币256000元。同日,被告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借条上未注明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2008年初被告将其经营的液化气店转让他人,后不知去向。

  本院认为,被告暨某于2007年10月5日向原告袁某借款256000元属实,其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被告在该案审理期间对原告主张借款的事实未提出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放弃抗辩主张的权利。因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现原告只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其诉请合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暨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袁某借款256000元。

  本案受理费5140元,由被告暨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虞 惠 华

  审 判 员 徐 荣 富

  审 判 员 左 承 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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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过诉讼追讨欠款的办法:(一)收集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你在起诉或应诉时应向法院提交必要的证据,否则你的主张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将承担败诉的后果。以下是你应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1、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借贷合同等书面证据。没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2、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担保协议的应提供书面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3、有抵押物的,应提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款数额、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证明材料。4、提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和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5、关于共同被告的相应证据,如列夫其另一方为共同被告,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股东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的相应证据。(二)确定被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您是否起诉了夫妻双方。债务人是公司的,股东是否出资不实、虚假出资、过桥出资、抽逃出资,股东有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给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应追加股东为被告。目的在于扩大偿还主体,增加偿还系数。(三)选择管辖法院债务案件一般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审理,也可以是被告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所在地法院。由于合同产生的债务,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法院立案律师指导下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以利于判决的执行。多个被告的,择其一被告选择对己方有利的法院。(四)写起诉状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判的书面诉讼请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起诉状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只要是不服一审判决,都可以上诉。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声明不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我国法院对案件的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制,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上诉,由二审法院再次审理、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开庭前调解好还是不好,这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析,还要看从什么角度来分析。如果在庭前调解成功的,对原告而言,可以省去在开庭时进行举证的过程,比较省事,但可能会在调解时作出一定的让步,而且约定的还款日期可能较长。作为被告而言,因自愿偿还债务,就失去了进行抗辩的权利和机会,但可能会因此得到对方的让步,并可难争取到分期还款的机会。另外,如果在庭前自行调解而不是由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则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仍需通过向法院起诉处理;如果由法院出调解书的,则如果一方违约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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