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务类型 > 民间借贷 > 民间借贷纠纷 > 宁波民间借贷风险大

宁波民间借贷风险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09 08:46:10 人浏览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民间借贷】宁波民间借贷风险大叶××诉任×、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程序】二审【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字号】(2010)昆民二终字第143号【审理人员】李彩云、刘昕光、雷建强【审结日期】2010-3-16【审理机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类型】民事判

  【民间借贷】宁波民间借贷风险大

  叶××诉任×、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程序】二审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字号】(2010)昆民二终字第143号

  【审理人员】李彩云、刘昕光、雷建强 【审结日期】2010-3-16

  【审理机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昆民二终字第143号

  上诉人朵××、任×因与被上诉人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09)五法北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本案事实是:被告任×与被告朵××系夫妻关系。2004年7月11日,任×和朵××向原告叶××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任×、朵××现欠叶××人民币22万元(贰拾贰万元正),保证于2006年12月31日前还清,逾期未还愿承担法律责任。2006年2月3日,任×向叶××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我任×现欠叶××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280000元),在2008年12月31日前还清。同日,叶××向任×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任×于2006年2月3日重写欠条,2004年写的欠条同时作废。共计欠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正(¥260000)。2004年9月30日,朵××汇款30000元给叶××;2004年12月30日、2005年10月25日,任×分别汇款20000元、10000元给叶××;2006年7月11日,叶××向朵××、任×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朵××、任×归还人民币贰万元正。另查明,叶××与任×系同学关系,二人曾合伙炒股。后因亏损,任×将炒股帐户上叶××的资金抛售套现。2004年6月23日,任×涉嫌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04年7月23日,福田区检察院认为属于民事纠纷,经福田分局决定,对任×予以释放。

  原审法院认为,叶××出示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虽然任×于2006年2月3日向叶××出具的欠条载明借款金额为280000元,但同日书写的收条声明2004年写的欠条作废,同时确认欠款金额为260000元,故双方的借款金额应为叶××最后确认的260000元。因朵××和任×于2006年7月11日归还过20000元,故尚欠240000元。任×承诺于2008年12月31日归还欠款,但至今未还,故朵××和任×应支付该款自2009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同时,该债务属于朵××和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朵××和任×辩称叶××乘任×被刑事拘留而进行敲诈,但无证据证实,且2006年2月3日,任×已释放一年多,其辩称的胁迫条件已不存在,故对朵××和任×的辩解不予采信。虽然朵××和任×分别于2004年9月30日、2004的12月30日和2005年10月25日汇款给叶××,但汇款时间均为任×书写欠条之前,故对该汇款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朵××、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叶××借款人民币240000元及支付该款自2009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原审判决宣判后,朵××、任×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本案所涉的两份欠条均系上诉人在被上诉人胁迫下所写,并非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本案中,任×与被上诉人合伙炒股时仅使用被上诉人的名字,任×经被上诉人口头同意将一部分股票变现投资项目是事实只有任×和被上诉人清楚。此时被上诉人利用其在公安部门的人脉和条件使任×受到刑事审查。任×被刑事拘留期间,于2004年7月11日违心写下了22万元的欠条。此后,在被上诉人的威胁下,任×再次于2006年2月3日重新更换了一份28万元的欠条,该多出来的6万元也是应被上诉人的要求所写。况且,被上诉人也不能说明本案所谓借款的资金来源。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叶××答辩称:本案所涉欠条是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时出具。上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实本案存在胁迫情形或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且上诉人在借款后归还过20000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原判认定的案件事实,上诉人提出以下异议:1、2004年7月11日形成的220000元欠条和2006年2月3日形成的280000元欠条不真实;2、任×是在征得被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抛售股票;3、被上诉人胁迫上诉人出具欠条与任×抛售股票并受刑事审查具有因果关系。除此以外,双方当事人对原判认定的其余案件事实均无异议。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案件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所提异议,本院将在本院认为部分一并阐述。

  归纳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关于其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主张及要求上诉人返还款项的请求是否成立?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上诉人据以请求上诉人返还借款的证据是署名为:“借款人:朵××、任×”,落款日期为“2004年7月11日”的欠条和署名为“任×”,落款日期为“2006年2月3日”的欠条各一份,而上诉人认可该欠条是其出具。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认定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成立。上诉人抗辩认为该欠条是被上诉人利用任×因抛售股票受刑事审查而胁迫上诉人所写,内容不真实,并提交了双方(包括任×的亲属)自1998年开始的经济往来、诉讼、刑事审查等材料,欲证实任×与被上诉人系以被上诉人的名义合伙炒股、任×经被上诉人同意抛售股票却导致被上诉人利用其在公安部门的人脉和条件使任×受到刑事审查、任×(包括任×的亲属)在被上诉人的威胁下担心任×受到刑事追究(包括释放后)而陆续拿钱(包括写欠条)给被上诉人。即上诉人在二审中所提异议。对此,本院评述如下:本案中,虽然从本案所涉刑事案件讯(询)问笔录等可以看出任×和被上诉人在炒股问题上有共同出资、盈亏共担等行为,以及被上诉人在任×抛售股票后以盗窃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而且,从本案所涉第一份欠条的落款时间可以看出该欠条是在任×受刑事审查期间出具。但是,仅凭上述情况,并不能得出任×受刑事审查与任×(和朵××)出具欠条给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必然联系或存在因果关系的结论。因此,上诉人的抗辩不能成立。即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款项的诉讼请求成立,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是正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page]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 1,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先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足以偿还部分双方协商各自承担比例。2,如果一方在借贷时明确为个人债务的,离婚时由借款方承担偿还义务。3,如果所借贷债务的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利息的4倍,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认定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 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实践,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4、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5、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6、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7、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8、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9、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10、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 民间借贷中存在以下法律风险:(一)借款用途的风险。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犯罪。如发现借款人筹集资金是为了贩毒,赌博,等非法活动的,应当予以拒绝。(二)债务人的身份风险。出借人要注意借款人的身份,并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以免受骗上当。(三)借款利息的风险。利息风险包括没有约定利息、约定的利息超过有关规定、约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约定利息要合法。借贷关系的成立,出借人的初衷是为了赚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但是利率的约定也是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调整。(四)借款履行的风险。借款是否履行,不仅要看借据,更要看付款凭证,因此,在发生借贷关系的过程中,最好通过银行交付,不要用现金进行交付。(五)诉讼时效的风险。在借贷案件中广泛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制度。所谓一般诉讼时效,指法律规定的公民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的期限,自公民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就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样,债权人就丧失了实体胜诉的权利。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实时动态
北京地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广州地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北京地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广州地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3分钟内获得解答 向我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
律师解答动态
法律快车咨询顾问
首先,核实并更新电话号码。若因电话号码错误导致通讯受阻,需及时更正。从法律角度看,电话号码是个人联系方式的一部分,确保其准确无误是维护个人通讯权益的基础。若因错
综合律师团队
综合律师团队
58分钟前
如遇个体户存钱不给,可依法维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您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可通过诉讼要求返还款项。如不及时处理,可能导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若向教育局投诉学校无果,可寻求其他途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校对学生有管理和保护职责。如问题严重且未及时处理,可能导致学生权益受损,影响教育环境。建
综合律师团队
综合律师团队
45分钟前
社区戒毒满后复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若在社区戒毒期间或期满后复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将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这意味着,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21分钟前
可以在居住地办理,具体看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
法律快车咨询顾问
您朋友应承担维修费用。依据《民法典》,租赁车辆发生事故,责任在使用人。如朋友不支付,您可能需先行垫付后追偿。不及时处理会影响您的信用和与租赁公司的关系。
综合律师团队
综合律师团队
1小时前
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误导性宣传。法律上,商家需明确告知所有条件和限制。若未提前说明需办卡充话费,则涉嫌欺诈。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