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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官司中的“债务”纠纷难住法官债务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08 19:02: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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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离婚官司中的“债务”纠纷难住法官专家建议: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夫妻财产公示制度有人要离婚了,大批‘债务’便横空出世;也有人把婚离了,就连人带债一起人间蒸发……”在12月16日上午广东省妇联和省法学会联合召开的“婚姻关系中债务法律问题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对当

  离婚官司中的“债务”纠纷难住法官

  专家建议: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夫妻财产公示制度

  有人要离婚了,大批‘债务’便横空出世;也有人把婚离了,就连人带债一起人间蒸发……”在12月16日上午广东省妇联和省法学会联合召开的“婚姻关系中债务法律问题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对当前婚姻关系中债务认定、处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有专家提出建议,细化夫妻共同债务法律条文,并建立夫妻财产公示制度。

  朱莲(化名),女,原为河源市源城区某局职工,现已退休。1990年3月经人介绍与河源市源城区某公司负责人李育(化名)结婚(男方为“二婚”),婚后感情很好。1998年,家里盖起了三层的楼房,银行里也有了数十万元的存款,可两个人的感情却出现了问题。李对朱经常粗言相向,有时还大打出手。李育为离婚,将朱莲起诉到法院,并将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了分割。

  庭审中,李育突然出具了向其已故前妻的姐姐和其亲妹妹的借据共4万元的借款书证。1999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冰箱、洗衣机等家电归朱莲所有;摩托车、空调及电脑归李育所有;房子归李所有;各偿还2万元的债务。

  朱莲不服,申诉到广东省高院。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关天国法官指出,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半左右的离婚案件都要涉及共同债务的认定、处理。而这些借贷关系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间,借贷手续一般都不太完备,有些甚至根本无任何书面借据,在男女双方当事人说法不一的情况下,法院对双方债务的真实性不容易作出判断。

  他指出,假离婚逃避债务通常表现为夫妻双方得知债权人起诉后,即到法院称双方感情已破裂,要求尽快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作为债务案件中被告的一方把夫妻所有债务都负担下来,而把共同财产全部分给另一方,然后就玩人间蒸发。如果事后追究起责任来,债务人都可以用“考虑夫妻情分,考虑子女利益,并非为逃避债务”来抗辩,使“逃避债务”难以认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的许绿叶认为,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上存在的冲突和问题:《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明显地,该解释不再是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她继而指出,其后果必然导致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上的一刀切,即夫妻一方只要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举债的,如无例外,均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李小明法官建议,借鉴国外法律,确定共同债务的范围,同时建立分居债务制度和夫妻财产公示制度。

  除了学国外,也有与会专家指出“广东做法”也有可取之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指出:“夫妻双方不存在举债的合意且未共同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该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双方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或道德义务;债务形成时,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该债务不是为债务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设立。”专家认为,以此条款来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真伪比较公平,也有利于减少伪造夫妻债务现象频频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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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俩离婚时候,需要协议分割两位共有财产以及共有债务,可以约定债务有一方承担,但是这份协议不能对抗第三方合法权益。如果两位无法达成共有债务的分割协议,可以上法院起诉解决。《婚姻法》规定: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只要是不服一审判决,都可以上诉。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声明不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我国法院对案件的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制,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上诉,由二审法院再次审理、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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