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增值税会计分析
导读:
现行增值税会计分析
(一)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特点
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有直接计算法和间接计算法两种。直接计算法是指直接计算出增值额,再乘以税率求出应交税额的方法,具体可分为直接相加法和直接扣除法(又称税基相减法);间接计算法可分为间接相加法(又称税基列举法)和间接扣除法(又称税额扣减法、扣税法或发票法)。间接扣除法是指先以纳税人在纳税期间的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出应税商品和劳务的整体税负;然后扣除法定外购商品和劳务的已纳税额,其余额为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可分为购进扣税法和实耗扣税法两种。
购进扣税法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本期销售额×税率-本期扣除项目的购入金额×扣除税率
实耗扣税法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本期销售额×税率-本期经营应税商品和劳务实耗的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
目前我国计税和会计处理中采用的均是间接扣除法中的购进扣税法。这种方法在计税上的优势有目共睹,但应用到会计处理上,却存在很多缺陷。
(二)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缺陷
⒈企业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违背了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按照税法的规定采用购进扣税法,但由于企业当期购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当期已销售的产品成本中,导致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确认原则的差异。销项税额的确认原则是权责发生制,而进项税额的确认原则却是收付实现制,计算进项税额的依据是购货成本而不是销售成本,这造成同一时期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不能相互配比。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价税分离的核算要求和生产型增值税的规定,企业购买存货时支付的增值税款并不计入采购成本,要求购进存货可抵扣进项税额,但购进固定资产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的成本应是包括货物的买价、采购费用和增值税在内的含税成本,导致企业购进的各项财产物资入账价值的不统一。
⒉歪曲了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的定义,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中所使用的“收入”概念并不是企业会计准则所界定的“收入”,而是直接采用了增值税法中的“销售额”概念,即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相应地,增值税作为“价外税”,既不计入所购货物的成本,也不构成企业的费用。而事实上,“价内税”和“价外税”仅仅是一种计税方法,商品价格的高低受制于所销商品的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其税负的转嫁程度取决于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的相对强弱。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企业都无法将增值税全部转嫁给消费者,因此,增值税应该构成企业的成本费用,形成价格的组成部分。但按照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企业似乎仅仅是一个代收代缴增值税的中间环节,不能反映企业实际的增值税税负。
⒊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受税法的影响过大,降低了增值税会计信息的利用价值
随着增值税法的不断完善,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也日趋繁琐,已经成为企业会计核算中最复杂的经济事项之一,给企业的会计人员增加了繁重的工作量。但是,日趋复杂的增值税会计信息除了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作用之外,对企业的经营决策和内部管理却毫无帮助。
⒋消费型增值税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东北三省和中部六省进行增值税改革试点,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时支付的增值税税款,不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是确认为进项税额,抵扣当期产品销售过程中的销项税额。这一政策转变使同一会计主体存货和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都成为不含税成本,但不同会计主体(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同一会计主体在不同情况下(取得发票和未取得发票)的存货、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指标的含义不同,会计信息仍然不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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