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企业逃避还债 法院判决股东全额偿还
导读:
【案情简介】
原告天台县某塑料厂(以下塑料厂)自2003年至2005年间销售旗杆等产品给上海YY旗帜厂(以下简称旗帜厂),双方滚动结算货款,没有签署书面销售合同,也没有约定还款日期。截至2006年2月,旗帜厂尚欠塑料厂货款21万余元。该部分货款塑料厂已经向旗帜厂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且均已抵扣。旗帜厂系以被告一王某名义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于2006年6月29日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旗帜厂注销清算报告载明,经企业负责人王某确认清算报告,现承诺:企业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项,王某个人愿意承担责任。被告二李某于2006年11月15日就上述21万余元欠款与塑料厂协商打折,并向塑料厂出具欠条承诺由其本人逐月归还(支付)旗帜厂欠塑料厂的货款158700元。但塑料厂多次催促后仍未能收回该货款。塑料厂遂于2008年9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共同归支付货款158700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一王某辩称,其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被告二李某用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旗帜厂,在设立过程中所有的签字都不是王某本人签字的,王某仅仅是旗帜厂的司机,实际控制人为李某。原告与旗帜厂之间的买卖业务往来王某也不清楚。王某离开单位的时候旗帜厂还没有注销,王某多次要求李某将企业变更到李某名下,2006年5月旗帜厂被注销,具体注销手续王某不清楚,上面的签字王某都不是王某本人的签字,这个可以进行笔迹鉴定。关于旗帜厂的设立、注销手续上的签字都不是王某签的,对于注销清算报告上清算组负责人及成员王某也不清楚。旗帜厂实际是李某控制经营的,该厂与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与王某无关,不应该由王某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二李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作书面答辩。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塑料厂与旗帜厂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原告已经履行了供货义务,旗帜厂的此笔货款应予清偿。被告一王某的陈述即使属实,但其明知自己的身份证借给李某是用于以王某名义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旗帜厂,因此依法应对该注销企业的未清偿债务承担责任。被告二李某于2006年11月1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由其本人逐月归还旗帜厂欠原告的货款158700元,是其自愿的债的加入。故原告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王某、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天台县XX塑料厂货款158700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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