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请求权和借款合同债请求权
导读:
不当得利请求权和借款合同债请求权
原告: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简称“信用社”)。
被告:肖某,男,46岁,汉族,某县四村农民。
2005年4月7日,被告肖某从信用社的储蓄所处借款2万元,借款日期自2005年4月7日至2006年5月7日,借款月利率9.6‰,年利息金额为2 521.6元。2006年5月6日上午8点57分,被告肖某到信用社的储蓄所还款。在其用面额为3 840元的定活储蓄存单支付了该笔借款的利息后,原告的工作人员便将借款凭证原件放到了柜台上,被告见机遂把应该归还本金的现金装回自己的口袋,并将已经放在柜台上的借款凭证原件拿走,离开储蓄所。后来,当原告派人向肖某索要2万元欠款时,肖某以其已经持有原始借款凭证为由,拒不归还借款。故而信用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万元,并支付全部诉讼费用及损失。
第一种意见,被告在没有归还原告贷款本金2万元的情况下,应减少的损失未减少,造成了原告合法利益损失,构成不当得利,案由应定为“不当得利纠纷”;第二种观点,肖某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案由应定为“借款合同纠纷”。
笔者认为,该案应属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借款合同之债请求权的竞合。
首先,该案可以认定为不当得利纠纷。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的依据,使他人受损而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不以当事人有无过失为要件,利益取得人所负的债务是因其无合法原因取得财产的行为所致,该行为是事实行为。任玉峰同志论述的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要件如下:
1、一方获得利益。即因一定事实的发生,一方当事人在财产上取得利益,包括积极取得与消极取得两种表现形式。积极取得就是指财产数量上的积极增加,如取得财产权利;消极取得是指当事人的财产应当减少而没有减少,如债务没有清偿而得到免除。
2、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失。
3、获得利益与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一方获取利益是对方受有损失的直接原因。
4、没有合法根据。利益受损方财产所受到的损失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又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新合同法原则之一是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如何签约,也可以自由决定将合同中的债权或债务或债权与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目的就是最好地实现合同宗旨,但是,当事人在作
工程债务诉讼时效是三年。该诉讼时效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进行工程债务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买卖、消费借贷等合同大多以不特定物为标的物,如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某品牌、规格的
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应当偿还的债务。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偿还。具体如下:1、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等
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房产有法定效力,但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去世后,继承了遗产的妻子和子女需要承担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生存的另一方应当偿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之前,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