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债务偿还约定对外无效
导读:
合伙期间拖欠他人货款,债权人催要合伙人却相互推诿不还。11月26日,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周明锐给付原告吴重喜货款款17000元,被告刘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7年2月周明锐、刘志合伙开办木材加工厂。此后加工厂向吴重喜购买木材,至2009年1月5日经结算加工厂尚欠吴重喜货款25000元并由周明锐个人名义出具欠据。2009年3月周明锐、刘志就终止合伙办厂进行清算,双方签订一份合资终结协议书,约定自2008年5月1日以后加工厂所欠债务均由周明锐承担。此后周明锐归还吴重喜的毛竹款8000元,尚欠17000元,后经多次催收未果。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的债权依法应予支持。两被告虽已对合伙债务进行了清算,并约定从2008年5月1日以后所发生的债务归被告周明锐承担,但这只是一个合伙的内部行为,未经得债权人的同意,不能对抗合伙债权人而免除被告刘志的还款责任,被告刘志应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刘志辩称合伙期间的债务有约定应由周明锐承担与其不相干的理由不能成立。峡江县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合伙债务应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即使是合伙人未经手的业
工程债务诉讼时效是三年。该诉讼时效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进行工程债务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买卖、消费借贷等合同大多以不特定物为标的物,如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某品牌、规格的
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应当偿还的债务。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偿还。具体如下:1、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等
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房产有法定效力,但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去世后,继承了遗产的妻子和子女需要承担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生存的另一方应当偿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之前,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