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珈馆经营乏术女老板失踪个人无力偿还债务
导读:
老板携会员费潜逃
陈某擅长瑜珈教学工作,为发挥专长,设立了个人独资的健身中心瑜珈馆,自命老板。去年5月24日,陈某以 瑜珈馆的名义与邓小姐签订《会籍合约书》。邓小姐支付会费1280元,成为会员,并取得周末年卡。但在邓小姐参与训练仅1个月时,即去年的6月30日,瑜珈馆却在未通知会员的情况下突然停业关闭。邓小姐称,瑜珈馆停业关闭后,陈某与其丈夫携带90多人的会费潜逃。而自己的离会费到期尚有11个月,相当于1173元未能消费。邓小姐认为,因健身中心瑜珈錧系陈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陈某依法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故将瑜珈馆和陈某及其丈夫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会籍合约书》,退还会费1173元。审理中,邓小姐明确瑜珈馆承担合同责任,陈某及其丈夫承担连带责任。
瑜珈教练经营乏术
瑜珈馆及陈某未作答辩。陈某的丈夫却称瑜珈馆系陈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应以个人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任何一条规定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应由投资人的配偶共同承担。故与本人无任何关系,是邓小姐错列了被告。妻子陈某长期从事瑜伽教练工作,虽在业务上很有专长,但不懂得经营,也不知承独资开设瑜珈馆意味着什么。致在继续经营中亏损严重,其行为纯属无奈,并非携款潜逃。但是,作为丈夫,愿意代妻子协商处理,如确系由陈某承担责任,则同意代为赔偿。
丈夫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双方所签《会籍合约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但瑜珈馆在未通知的情况下关闭停业,应认定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行为,因此,邓小姐要求解除合同,理由充分,应予支持。由于邓小姐在签订合约、缴纳会费后仅享受了一个月的服务,因此,其要求退还剩余的会费1173元,应予支持。由于瑜珈馆系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之规定,投资人以个人的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邓小姐要求陈某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充分,应予支持。又由于上述债务发生于陈某及其其丈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邓小姐要求陈某的丈夫承担连带责任,符合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亦应予以支持。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依据《婚姻法》及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内容: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的。3.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因分家折产所分得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4.夫妻一方被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离家出走所需的日常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被告挪用公款,该款大部分用于个人挥霍,理应由被告负责偿还,是合情合理的,如有证据表明被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家庭生活或共同经营,那表明该债务为共同债务,应双方共同偿还,如触犯《刑法》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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