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名义负债五
导读:
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不宜笼统推定为共同债务
——从个案角度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反思
在我们讨论的案例中,甲男虽然是以交纳购房集资款的名义向B银行借款,但实际上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为早在甲向银行借款之前,甲就已经向所在单位A公司交纳了购房集资款,并已实际取得A公司交付的房屋并居住。A公司在为甲的借款进行担保时也明知该笔借款的用途并非是交纳购房款,而是另有他用。更为重要的是,甲因婚外情而有了第三者,已和乙处于分居生活状态,不可能将巨额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面,由于在分居期间,孩子一直随乙生活,甲亦未将该笔借款用于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一次性借款10万元显然也超出了甲正当的生活消费需求。因此,上述借款只能认定为甲个人所负债务。
在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后,我们不难看出,尽管甲的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债务并不属于甲和乙的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属于甲的个人债务,应由甲个人偿还,不应由乙承担还款责任。通过这一案例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只是一种推定,法官在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不能盲目适用。在通常情况下,应尽可能地查清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的用途,以便正确地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未用于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且不属于其他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就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然而,既然为推定,则就有例外。上海讨债公司了解该司法解释以但书的形式列举了两种例外情形:一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二是夫妻一方能够
工程债务诉讼时效是三年。该诉讼时效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进行工程债务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买卖、消费借贷等合同大多以不特定物为标的物,如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某品牌、规格的
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应当偿还的债务。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偿还。具体如下:1、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等
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房产有法定效力,但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去世后,继承了遗产的妻子和子女需要承担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生存的另一方应当偿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之前,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