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间买卖房屋,拆迁公司让原房主签补偿协议被判无效成功案例
导读:
案情介绍:
90年,王先生购买了顺义于庄村李先生(原房主)的宅基地,后王先生一直居住在宅院内。91年左右,李先生(原房主)因车祸死亡,其妻子一直杳无音信。所以,王先生一直没有办法办理宅基地名称变更手续。
2008年,李先生(原房主)的妻子突然以李先生出售房屋未经其同意为由,要求确认双方签署的协议无效。最终,经过一审、二审以及北京市高院的再审,都驳回了李先生妻子的诉讼请求。
2009年,顺义于庄村进行拆迁,拆迁人北京东方华美有限公司多次和王先生协商拆迁补偿款都未达成一致意见。后,拆迁人找到了原房主李先生的妻子,告知因为宅基地还在李先生名下,所以其有权签署拆迁补偿协议。最终,拆迁人无视王先生提供的法院判决,单独与原房主李先生的妻子签署了拆迁补偿协议,导致原本全部属于王先生的补偿款被李先生的妻子毫无理由地分去了一部分。
王先生感觉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聘请了吴德志律师代理进行维权。律师接手案件后,对拆迁人和原房主的妻子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提起了确认无效的诉讼。
诉讼中,拆迁人对此的解释是因为宅基地证上的人为原房主,而原房主已经去世了,所以只能和原房主的妻子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对此,承办律师在庭审中很严厉的指出,若是仅以宅基地证上的人为被拆迁人,则拆迁补偿协议应该给原房主本人,若原房主去世,应该将补偿款给他的法定继承人。退一步讲,因为原房主已经去世,其和妻子的婚姻关系就此结束,其妻子无权作为被拆迁人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对此,拆迁人哑口无言。
然而,一审法院支持了拆迁人的说法,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王先生坚决不服,遂向中院提起了诉讼。2011年3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东方华美公司与原房主的妻子的协议无效。
律师点评:
目前,在农村的拆迁过程中,拆迁人认定被拆迁人的标准是以农村宅基地证上的人为被拆迁人。但是,具体的情况应有不同,因为判断房屋产权人或宅基地使用权人不仅仅依靠宅基地证,还可以依靠其他的书面文件,例如法院的判决。
就本案而言,王先生已经购买了房屋,且已经支付了房款和入住了房屋。虽然王先生和原房主没有办理过户,那也是因为客观原因所致,且此买卖合同已经通过法院判决认定了买卖行为是有效的,此时,拆迁人就应该据此认定王先生是被拆迁人。具体有几个理由:第一,原房主李先生的妻子已经获得了当年出售房屋的房款,已经有了收益,其无权再次获利。第二,王先生购买宅基地的行为已经得到了法院的认可,且有生效的判决,完全可以据此认定王先生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且王先生在和拆迁人协商的过程中,已经出示了生效的判决。第三,原房主李先生去世之时,其与妻子的婚姻关系即告结束,所以原房主的妻子已经无权或不能单独与拆迁人签署拆迁补偿协议。一审法院对王先生代理律师的观点不予以采信,完全违背法律,支持了因拆迁而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助长了不良风气。
代理律师认为,拆迁人就是利用了宅基地证的事情做文章,其与原房主的妻子恶意串通,将本来全部属于王先生的拆迁补偿款一分为二,还分给了本不应该得到补偿的人,拆迁人的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王先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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