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规定
导读:
对于债务,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当依照民法通则来进行规范,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属于共同经营但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如果法律既没有规定、双方的联营协议也未就此问题作出约定的,则不承担连带责任,而应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盈余分配比例承担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是原告或被告的,则法院的判决结果将会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实体影响,法院应当追加另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如下:
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以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的一方,对联营企业的债务,应当按照书面协议的约定承担;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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