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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成“精武门”医患如何和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2 04:50: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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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8月23号,江西南昌第一医院门前发生了一起大规模的持械斗殴事件。这起斗殴事件涉及30多名患者家属及50多名院方人员。械斗共造成15人受伤,3辆面包车受损。医患纠纷引发如此大规模的械斗实在比较罕见。记者发现,医院参与械斗的一方很多人都穿着统一制服,佩戴头盔和警

  8月23号,江西南昌第一医院门前发生了一起大规模的持械斗殴事件。这起斗殴事件涉及30多名患者家属及50多名院方人员。械斗共造成15人受伤,3辆面包车受损。医患纠纷引发如此大规模的械斗实在比较罕见。记者发现,医院参与械斗的一方很多人都穿着统一制服,佩戴头盔和警用背心,也有部分人员身穿便服。这些人手持的棍棒上绑着红色布条,或者把红色布条系在胳膊上。(8月25日中国广播网)

  在医疗鉴定结果出来之前,我们不能武断地说医院对患者死亡负有责任。死者家属围堵医院讨说法值得商榷。但是,刚刚经历失去亲人痛苦的家属情绪比较激动也是人之常情。面对患方的过激行为,院方本应该耐心劝解,报告警方与上级卫生部门依法处置。院方却组织50多人与家属发生械斗,导致15人受伤,3辆面包车受损。令人费解,更让人震惊。尽管院方否认斗殴事件是院方事先准备,但是面对现场拍摄的图片,院方也承认医院保安参与。还有目击者指证,统一佩戴红色布条的人就是医院请来的打手。救死扶伤的医院成了“精武门”,谁敢来这样的尚武医院看病?读罢新闻,令人唏嘘不已。

  此前,有的地方拟给医院配备警察副院长曾引起舆论质疑,公众担心警察副院长加深医患矛盾。如今医院的人如此“勇猛善战”,警察副院长恐怕也只能望其项背。

  在我看来,开展医疗鉴定,查清患者的死因,还原械斗事件的真相,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无疑十分必要。如果是院方雇佣社会人员或者豢养打手围殴患方,问题的严重性自不必说。就算是医院保安、医生自发维护秩序,医护人员斯文扫地,对患者家属大打出手,丧失了起码的职业道德底线。院方对此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打人者统一着装、统一佩戴红布条的情况来看,该事件恐怕已经超出了民事纠纷的范畴,应该启动刑事调查程序。

  医患纠纷是一个带有共性的社会问题。 在现实医疗生态中,除了医务人员“勇敢善战”以外,患者请医闹维权,医务人员被打骂的事情也不鲜见。因为一名患儿在江苏省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输液过程中出现腹痛等症状,在抢救过程中死亡。就曾引发千余群众聚集的群体性事件。无论是医院围殴患者家属,还是患方围攻医院,用武力解决问题,都是行不通的。医患纠纷背后隐藏的深层医患矛盾值得反思。

  虽说现实医患关系中有医院晒美女护士照片拉近与患者距离的温馨做法。但是,药价虚高、医生开大处方、大检查单,收红包、医院重复收费、见死不救……在医德滑坡的现实语境下,患者普遍对医院缺乏信心,医患纠纷不断。而且,医疗事故鉴定往往由同一个圈子的医生完成,“兄弟给兄弟做鉴定”,其可信度难以让人信服。比如,2003年至2005年,广州地区的医疗事故鉴定共354宗,仅39宗被鉴定为医疗事故。由于医疗鉴定的结果大多不利于患方,影响了患者对医疗鉴定的信任。医患双方大规模械斗,只会关闭医患和解之门,让医患双方完全对立。

  虽然医患之间已经丧失了信任,但是化解医患纠纷并非无路可走。我认为,一些地方设立第三方机构免费调解医疗纠纷的做法,提供了思路。把医患纠纷交给中立第三方,既给不信任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嫌司法途径麻烦费事的患者提供了一个免费制度出口,第三方机构在公正性方面也易于得到社会认同。而且通过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为调处医疗纠纷提供公益性服务,还能使医患矛盾解决方式更加柔和。作为一个专门的公益运作机构,有利于降低患者维权成本,提高医患纠纷处理效率。无论对患者,还是医院,都是有利的。在医患矛盾白热化的当下,组建第三方机构免费调解医疗纠纷,打破医院单方面话语权,医患博奕将逐步趋向公平。

  当然,为了保证第三方医调机构的公正性,其法律性质与工作人员薪金保障、考核评价,都需要周到的制度安排。如果医患纠纷化解通道被疏通,医患纠纷调解机构得到了患者的充分信任。医患矛盾也会逐步缓解。 (叶祝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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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时,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也是需要对患者进行赔偿的。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就不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里面的相关规定来办理,可以使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方式的不同,由不同的部门及人员参与赔偿数额的核算。一、双方协商解决的;各方当事人,以及保险公司参与核算。《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关于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亦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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