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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重特大医疗事故医院院长将被告诫谈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1 21:08:28 人浏览

导读:

讯(记者赵汇)省卫生厅日前转发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根据《办法》规定,今后省卫生厅将对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告诫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应当立即组织落实整改意见

  讯(记者 赵汇)省卫生厅日前转发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根据《办法》规定,今后省卫生厅将对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

  告诫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应当立即组织落实整改意见,并在整改期限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负责谈话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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