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方未申请医院也应及时CT检查
导读:
在宋律师代理的毛红夫妇诉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医院把未及时作鉴别诊断的颅脑CT检查的责任推给患儿亲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苏民终字第0033号《民事判决书》采纳宋律师关于诊疗常识的观点,驳回了医院的该上诉理由。
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上诉理由之一:“头颅CT检查之所以在毛凯悦呼吸、心跳停止抢救20天后才进行,完全是由于毛红夫妇直到抢救毛凯悦20天后才递交申请所致,如不征得患方同意要求强制作危急患者生命安全的特种检查,并非法律规定的医院紧急避险义务范围,相反会构成违反医疗常规。故头颅CT检查的延误非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过错”。
而医院代理人张融在原审庭审中明确自认“其他病人根据需要可以紧急做CT等检查”。
宋律师在江苏省高院二审庭审中,对医院的该项上诉理由发表的代理意见认为:医院“完全背离了鉴别检查是诊断和治疗的需要,应根据病情的需要进行的基本诊疗常识和常规;完全无视医院已经认定真实性的初诊医师刘军录音中承认的没有按照患儿的病情以及上诉人毛红等要求把CT检查写在病历上等证据证明的事实。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苏民终字第003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按照医疗常规,出现了枕骨大孔疝典型症状,应当做颅脑CT检查。但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一直到毛凯悦呼吸、心跳停止抢救20天后,才做颅脑CT检查,明显不当。”“原审法院认定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毛凯悦经治医师对神经外科专家的意见回应不够积极,与患者沟通不够,证据充分。患者家属并不具备医疗专业知识,需要做何种检查应由医院作出决定或提出建议,故毛红夫妇未及时提出颅脑CT检查申请,不能成为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未及时做颅脑CT检查免责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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