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恐针”医院“出血”一针打掉近万元
导读:
原本只是小病需要打针治疗,没想到因为患有“恐针症”摔成了“颅内出血”。近日,浙江临海市消保委调解了一起因患者“恐针”,在注射时突然昏迷落地导致头部受伤的赔偿投诉。
今年8月25日,患者王先生来到临海一社区医疗服务站打针,没料到一针下去王先生一侧身从高凳上跌落,头部着地,当场不省人事。事后,王先生告诉记者:“我有‘恐针症’,以前曾在这家诊所打过针,医生也了解这个情况,所以当时我也没作提醒直接等待注射了。”而当时给王先生注射的护士表示自己并不知道王先生患有“恐针症”。
经诊断,王先生这一跌头部落地,造成颅内出血。目前,王先生已基本恢复,可是面对8300多元的医疗费,他觉得医疗服务站应该给个说法。“我是在这个医疗服务站里发生的事故,而且医生明知我有‘恐针症’,也不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所以服务站应该承担全部医疗费用。”
医疗服务站对事故发生有自己的说法。“以前王先生来打针,虽说‘恐针’,但都只是在打针的时候心里感觉有点恶心,并没有其他强烈的不适反应。而且,王先生既然认识到自己有这个症状,就应该让家人陪同过来打针,或者在打针前提醒护士小姐采取保护措施,这样也可以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所以王先生自己也有责任。但出于道义,我们服务站愿意拿出2000元作为补偿。”医疗服务站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医疗站作出的回应,王先生表示不满,在双方协商不下的情况下王先生向临海消保委进行了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以及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我们认为消费者和经营者各有疏忽,应该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临海消保委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医疗服务站一次性补偿给王先生人民币5000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医疗事故必须是治疗结束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根据病员受损害的程度和医政部门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条规,进行医疗过错参与责任度鉴定和因
深圳讯(记者李少华)深圳山厦医院全体医护人员戴钢盔上班事件,医患双方“握手言和”,山厦医院同意补偿患者家属4万元。昨日,领取了补偿的患者家属离开深圳返回家乡河南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应当自受害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
医疗事故中医院若不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与医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
医疗纠纷中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书反悔了的,无法自行撤销,必须经人民法院认定调解协议无效之后才可以重新达成新调解协议或者提起诉讼。我国《人民调解法》规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限于
医院出伪证若是构成伪证罪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