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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规定万元以上医患纠纷禁私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3 02:48: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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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核心内容:2013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其中颇有争议的规定是“一万元以上医疗事故禁止私了,但可申请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调解难度大,关键是能否由懂法律、医疗的第三方进行客观公正的调解。

  核心内容:2013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其中颇有争议的规定是“一万元以上医疗事故禁止私了,但可申请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调解难度大,关键是能否由懂法律、医疗的第三方进行客观公正的调解。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一万元以上医疗事故禁止私了,但可申请医调委调解”的相关规定引来争议。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0年,深圳市司法局就在全市范围的20多家公立医疗机构设立了第三方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时隔两年半,医调室运行情况如何?针对此次办法规定,医调室日后能否有效担责?对于这些问题,深圳市司法局和部分已设立调委会的医院说法各异。

  一、新政前夕:已有20多家医院设医调室

  今年4月,广东省终于出台《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万元以上的,只能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免费调解或采取其他法定途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不过,医患双方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另外,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委调解,对赔付金额10万元以上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的机构进行鉴定,明确责任。

  记者了解到,为了避免患者及其家属对卫生部门的不信任,深圳2010年出台全国首个《医患纠纷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将医患纠纷纳入工作范围,在街道或辖区各主要医疗机构内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出面处理医患纠纷。据深圳市司法局统计,截至目前全市约有包括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市人民医院、北大深圳医院等在内的20多家公立医疗机构建立了医疗机构人民调解工作室,与各个医院的社工部、信访办一起承担着调解医疗纠纷的工作。

  二、实际情况:医调室调解效果差难胜任

  对于“医疗纠纷赔付金额超过1万不得私了”的规定,深圳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委员吴立民认为这有利于减少“医闹”。吴立民说,超过1万元的医患纠纷调解难度大,但由懂法律、医疗的第三方进行客观公正的调解,对于当事双方都更有好处。

  然而,医调室能保持客观公正吗?许多网友提出质疑。根据相关规定,政府需要购买服务并引入专业社工建立专职的调解员队伍。不过,一些医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却指出,许多医调室工作人员缺乏医学背景且年纪普遍较轻,难以胜任调解工作。

  “很多都是大学刚毕业的年轻人,社会经验不足,虽然有法学知识背景,但医疗纠纷十分专业,调解过程需要大量的医学知识作为补充,难以有效调解。”深圳市罗湖区某公立医院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调解室设在医院内,也让许多患者误以为是医院内设机构,发生纠纷时仍会首先找到医院信访办或医务科,就算沟通不畅转到调解室协调,患者也会因为协调效果差而再次找回医院。

  该负责人说,调解室自设立至今,成功调解的案例屈指可数,这也让他们对6月1日之后万元纠纷交由调解室调解感到一丝担忧。

  医调室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知识背景,深圳市司法局基层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却表示:“存在这个情况是必然的,他们的法律知识肯定都没问题,但社会上很少有又懂医学又懂法律的专才,我们也没法专门配备。”该负责人介绍,为此他们也成立了由18位医学、药学、心理学方面专家组成的法学专家库,以及由六七十位知名医生组成的医学专家库,在医调室调解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专家库鉴定调解。

  三、医院担忧:患者死缠、医调室成空架

  罗湖区某公立医院相关负责人指出,对于医院而言,万元以上纠纷不再由医院私下协调绝对是好事,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医闹”,但可操作性有多强必须得打上一个问号。“患者是否肯配合也是一个大问题。”该负责人介绍,在该院万元以上诉求的医疗纠纷比比皆是,患者往往选择“死缠”医院谋求赔偿。

  福田区另外一家知名公立医院的相关负责人也对医调室的调解效率抱以怀疑态度,他告诉记者,目前该院绝大部分医疗纠纷都由社工部承担。“医调室成立两年多来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很多地方也没有理顺。医调室的工作人员多为社工,但医疗纠纷的调解涉及与医院各个科室部门的协调,和社工部相比起来,医调室的效率的确不高。”该负责人说,以后该院也会尽量通过社工部协调解决医患纠纷。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还了解到,南山区一家公立医院在2010年设立的医调室至今甚至已成“空架子”。“我们医院也为他们设立了办事处,但是很长一段时间都没有人在了,我们也不清楚怎么回事。”该院相关负责人说。

  四、网友热议:私权干预过限

  无不例外:是否对私权的干预过限了?

  刚果果2013:一万元的起点是不是太低了?那肯定都得公了……

  王小不在轮转:如果打官司,病人不一定能得那么多钱的,而且医闹主要还不是为了私了,如果闹起来打官司还能赢么,另一方面,很多老百姓也畏惧上法庭,所以,我觉得会降低发生率同时遏制医闹。

  奥汉一格汕尾陈:鉴定能公正吗?谁鉴?谁信?

  骅随車漂:绝对赞成,现在只要肯闹就有钱赔,只要能掩口,院长才不管花多少职工们的血汗钱,浪费多少国有资产。现在好啦,起码不敢再随便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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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纠纷调解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1)医疗纠纷的调解组织。依主持者的性质,调解可以分为:行政机关的调解、民间(组织)调解、法院附设的诉讼前调解等。就我国的情况而言,卫生行政机关在医疗纠纷的调解中占据着核心地位,《条例》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卫生行政机关调解的范围是当事人之间关于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争议;调解是可选择的并且不具有强制力,其履行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实践中,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行政机关以及行业主管机关,其所具有的权威性对医疗纠纷的调解具有重要作用,许多医疗纠纷都通过调解获得解决。实际上,调解的生命力在于第三者的居间公正裁决与调和,然而人们经常怀疑卫生行政机关在调解中能否一贯保持中立性。(2)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调解的本质属性是契约性,许多国家的法律对此都予以明确确认。即便在有些情况下,法律规定在启动某一个争议解决方式之前,必须进行强制性调解,所谓的强制性调解也不应被理解为侵害了调解的契约性质,因为调解协议的达成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调解的契约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调解效力较弱的弊端。调解协议的履行是医疗纠纷得以解决的关键,而这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则医疗纠纷仍然没有得到解决。有鉴于此,如果医疗纠纷当事人选择通过调解解决医疗纠纷,则应保留其对诉讼或仲裁的二次选择权,以便进一步获得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纠纷解决方案。同时,医疗纠纷的当事人也基于认识到最终可适用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安全感而会倾向于首先通过调解解决医疗纠纷。
  • 按照司法鉴定规则的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这就是我们在前文提到的现场证据材料。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这是我们在前文提到的病历资料、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等。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准备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通常情况下,受理鉴定申请的鉴定机构会有专门的表格,将鉴定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证据,逐一清点、标注、装订、编号,列在一张清单上,由提交人审核后,签字确认。
  • 医疗事故必须经技术鉴定后确认。1、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共同要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可直接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2、患者一方请求技术鉴定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3、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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