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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一院承办的“第二届胃肠肿瘤学术研讨会暨胃癌高级培训班及广东省医学会胃肠外科分会第一届学术会议”成功召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1 15:58: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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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2月4日至7日,由广东省医学会主办,中山学附属第医院、中山大学胃癌诊治研究中心、《中国实用外科杂志》编辑部及《消化肿瘤杂志(电子版)》编辑部联合承办的“第二届胃肠肿瘤学术研讨会暨胃癌高级培训班以及广东省医学会胃肠外科分会第一届学术会议”在广州珠江宾馆

12月4日至7日,由广东省医学会主办,中山学附属第医院、中山大学胃癌诊治研究中心、《中国实用外科杂志》编辑部及《消化肿瘤杂志(电子版)》编辑部联合承办的“第二届胃肠肿瘤学术研讨会暨胃癌高级培训班以及广东省医学会胃肠外科分会第一届学术会议”在广州珠江宾馆和我院学术大厅顺利召开,本次大会由我院胃肠胰腺外科和《消化肿瘤杂志(电子版)》编辑部具体承办,属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授予I类继续教育学分10分

大会在广东省医学会胃肠外科学分会主任委员、本次大会主席之一何裕隆教授的致词声中隆重而热烈地拉开序幕,广东省医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田武汉同志、中山大学副校长汪建平教授、中华医学会外科学分会胃肠外科学组组长秦新裕教授、《中国实用外科杂志》编辑部田利国主任亲临会场并做了精彩发言,对我院胃肠胰外科过去的成绩和目的蓬勃发展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对今后的工作寄予了殷切期望。与会的资深专家还有中国著名胃癌专家陈俊青教授、詹文华教授及广东省医学会外科学分会主任委员陈规化教授等。

本次大会给全国各地专家、代表提供了学术交流的平台,会议内容涵盖了胃肠道肿瘤的最新研究进展、微创手术与开放手术的对比(演讲、视频和现场手术表演)、胃癌的规范化治疗、胃肠道肿瘤的综合治疗以及影像学表现等,参会专家都是所在领域的资深专家和新锐,很新技术、新概念、新经验、新的临床试验结果在本次大会首次报道,演讲内容精彩、紧贴临床、专家见解精辟独到,解答了参会代表困惑他们多年的难题,会场不时掌声雷动;而手术视频与手术现场演示如一场“武林大会”,众专家各显神通,将外科手术艺术展现到了极至,会场不时发出赞叹之声。由于大会安排的演讲内容精彩不断,不少本来打算提前返程的专家大会当天就推迟了回去的航班,表示一定要参加完次大会才回去。

每节会议后的讨论更是频频将大会气氛推向高潮,台下同道争先恐后的提问,以致台上的十余位专家应接不暇。由于时间限制,很多代表没有机会与专家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很多外省的代表表示这次会议收获很大,从新技术、新理论到标准化的治疗,每一内容对他们来讲都是一个概念的更新,收获巨大,他们表示回去后一定会把这次所学的知识在当地传播,更希望我们以后多举办类似的学术会议。

本次大会面向全国,针对广东,与广东省医学会胃肠外科分会第一届学术会议同时召开,达到了三方面的目的:一、构建省内外学术平台,提高广东省胃肠外科学术水平的同时,加强广东省学术界与全国的交流;二、规范胃癌手术操作,提高胃癌的临床诊治水平,向全国推广的同时进一步巩固我院及我科在广东的学术引领地位;三、省内外专家积极广泛参加,加强沟通,促进友谊,进一步扩大我院及我科在国内的影响。

会务组的工作更是得到了各专家和代表的高度赞扬,会务工作人员不但着装整齐、接待热情,更无时无刻体现出他们的朝气蓬勃与团体协作,你只要找到任何一个会务工作人员,你的任何问题都会得到快速、妥善的解决。第一次参加我们会议的来自上海的著名专家姚礼庆教授更是用“完全想象不到”来表达他对会务组工作的肯定。

本次大会的成功举办离不开医院领导和全国同道的大力支持,离不开广东省医学会胃肠外科学分会各副主委单位的大力支持,更离不开胃肠外科何裕隆主任所领导的整个团队,正是他们的精心筹划,不辞劳苦,忘我工作,充分调动全科甚至全院人员的积极性,人尽其才,高效协作,最终保证了大会的圆满成功。

多家媒体对本次大会进行了采访报道。(胃肠胰外科 马晋平 陈创奇 杨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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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误诊,从字面上理解,误诊就是错误的诊断。一旦医疗机构出现误诊,有些患者就当然地认为医疗机构就构成医疗事故。事实并非如此,误诊在临床医疗中有时是不可避免的,只有违反医疗常规与规范的误诊才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违反医疗常规造成的误诊,也并不当然就是医疗事故,只有符合医疗事故法定构成要件才能定性为医疗事故。违反医疗常规造成误诊,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失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该过失没有造成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规定的人身损害后果,则不属于医疗事故,如果与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也不属于医疗事故。再者,误诊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最终需要医疗鉴定专家点头才算。即便事实上属于医疗事故的误诊,医疗鉴定不点头,患者方有时也无可奈何。经过医疗鉴定过滤,误诊属于医疗事故的可能有减少几成。不属于医疗事故,一般来说医疗机构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即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也相当有限。也就是说,因误诊而承担法律责任的终归是少数,医疗机构与医师实际上不必为此大惊小怪。倒是患者方因直观感受,对误诊不承担相应责任的不理解而增加医患关系的紧张。判断某个疾病是否被误诊,也应该象诊断一个疾病一样,有个相对的标准。但是,由于误诊的原因复杂,不仅涉及到医务人员和医疗设备,还有病员及疾病本身的特殊性等诸多因素,所以难以制订一个准确的判定是否误诊的标准。参阅目前各种杂志对误诊病例的报道及对误诊所作的理论研究,我们提出如下几个相对的标准供临床参考:误诊发生在诊断过程之后、误诊的时间性、误诊导致误治、误诊未误治。
  •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所导致的误诊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叫过失。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为依据,来判断诊断行为是否规范,诊断医生是否尽责。因为医学是个很复杂的学问,不但个体差异大,而且疾病发展也复杂,难免出现意外,关键是看医生能否尽职尽责,即医疗过错主要体现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防范没有防范,这是一个基本衡量原则。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误诊导致误治,增加和延长了病人的痛若和经济负担,造成了患者暂时性机体结构破坏或延误医疗时机造成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疾病的共性、药性作用的复杂性,一些虽有过错的误诊没有导致误治,患者没有损害后果,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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