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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坚称过敏 医患都很“受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0 09:48: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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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报讯昨日,舒兰来的产妇范女士给本报打来电话,范女士称正在长春市妇产科医院住院,昨日上午时因药物过敏浑身发痒,而在质询医生时,她的母亲被医生推搡。接受记者采访时,当事医生说,患者没有过敏,我手指都被患方夹紫了。昨日14时许,记者来到长春市妇产科医院。

  本报讯昨日,舒兰来的产妇范女士给本报打来电话,范女士称正在长春市妇产科医院住院,昨日上午时因药物过敏浑身发痒,而在质询医生时,她的母亲被医生推搡。接受记者采访时,当事医生说,患者没有过敏,我手指都被患方夹紫了。

  昨日14时许,记者来到长春市妇产科医院。在4楼的病房里,刚刚剖腹产一天的范女士告诉记者,她来自舒兰,前日手术后,医生给她打了一种叫阿奇霉素的消炎药,之前没给她做试敏,她打了一会后,出现发痒等不适症状,她和家人都认为是这种药让她出现了过敏反应,当时找了医生,医生给她进行了处理。而昨日一早,她发现护士又把阿奇霉素的吊瓶给她打上了,“我前天就过敏,怎么上午还给我用这个药呢?”范女士说,随后,她又出现不适症状。

  范女士说,因为觉得自己是药物过敏,她一直没敢喂孩子奶水,看着孩子挨饿,她特别着急。而范女士的母亲也去找了医生几次,因为觉得女儿的情况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就和医生吵了起来。范女士说,“医生推我妈妈,我妈当时胳膊都撞到门框上了,她怎么能推我妈妈呢?”

  随后,记者找到了范女士所说的推搡其母亲的值班的于医生。于医生告诉记者,前天晚上术后两个小时,范女士打着阿奇霉素时,确实反映身体不适。他们经过检查,排除了药物过敏,就把剩下的药又给范女士打完了。

  于医生表示,阿奇霉素是不需要做试敏的,在患者家属提出想换别的消炎药的时候,他们给范女士做了试敏,但像头孢之类哺乳期可用的消炎药,范女士都过敏不能使用,可术后必须得使用消炎药。于医生说,范女士的主治医生就又继续让范女士使用阿奇霉素。昨日上午,范女士又反映皮肤瘙痒的时候,他们也去看过了,发现范女士身上只有自己抓起的红痕,并没有红色的药疹,所以仍然排除是药物过敏造成的。但对于这些解释,范女士的母亲不能接受,她要求于医生给写范女士出现阿奇霉素过敏反应的字样。

  “这时正好楼上有个病人说呼吸困难,我就着急去看,他们就不让我走,我开抽屉拿东西,他们用力一推抽屉,把我的手指都夹紫了。”于医生也让记者看了她的手指,上面还有青紫色的瘀痕,她回忆说,有可能是当时手指被夹住,她下意识地挣扎时,碰到了范女士的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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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医疗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不属于的情形,在临床上将其称之为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患方不配合治疗及疾病的自然转归等。(一)医疗差错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虽然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而给病员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结果,但尚未达到《条例》中所规定的严重程度。有的学者认为,医疗差错是指因诊疗护理过失使患者病情加重,受到死亡、残废、功能障碍以外的一般损害和痛苦。具体来说,医疗差错就是由于诊疗护理中的过失行为而给病员造成低于四级医疗事故的损害结果。也就是说,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的行为性质是一样的,只是由于前者并未达到法规规定的严重程度,而不能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医疗差错本身又分为严重差错与一般差错。一般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虽有过失行为,但尚未给病员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也没有任何不良后果。严重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的过失行为,给病员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延长了治疗期间,给病员带来了痛苦,但并未造成病员其他不良后果。在医疗实践中,区分严重医疗差错与一般医疗差错的关键是对病员的身体健康是否造成影响,造成一定影响的,就属于严重医疗差错;未造成影响的,则属于一般医疗差错。(二)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了不良后果,以及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由此可以看出,医疗意外的发生,并非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引起,而是由于病员自身体质变化或特殊病情所导致,其发生不是医务人员通过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能够预见和避免的。《条例》第33条规定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属于医疗意外。(三)并发症并发症是指某一种疾病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了与该种疾病相关的其他一种或者几种疾病的病理状态。这里所说的并发症,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一种疾病并发另外一种或者几种疾病,而后者的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因此,如果并非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所致,一种疾病并发另一种或者几种疾病所导致的不良后果,由于缺乏医疗事故的主观构成要件,不属于医疗事故。(四)患方不配合治疗患方不配合治疗是指因患者及其家属的原因延误诊疗而导致了不良后果。在医疗实践中,经常出现某些患者及其家属在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程中,不如实地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症状、病史,或者不遵守医嘱服药,不接受做必要的检查治疗等情况。因此,使得医务人员在病人发生意外情况时无法顺利找到真实病因,以至于延误治疗或者抢救时机,给病人自身造成不良后果。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医务人员不具有主观上的过失,因此不构成医疗事故,自然也就不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五)医用产品损害医用产品损害是指因医疗机构使用医用产品而导致了不良后果。在医疗过程中,经常需要使用植入人体内部的产品,常见的如骨折内固定材料,如果这类产品的质量、灭菌、生物活性等指标有缺陷,植人人体后就可导致不良的后果。(六)非医疗意外非医疗意外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或门诊诊疗)期间,由于非医疗活动即患者自己的行为或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良后果。如晚期癌症病人的自杀行为,这些非医疗意外的发生,并非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行为所引起,而是由于患者个人的行为或第三者引起。(七)疾病的自然转归疾病的自然转归,是指疾病经过治疗以后所达到的结果或指疾病自然发展的结果。在医疗实践中,某些疾病或疾病在某个阶段的治疗结果经常不为患者或患者的亲属所理解或接受,医务人员在整个医疗行为过程中均遵守诊疗规范,不存在任何过失。(八)非法行医行为非法行医行为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从事医疗活动,按照医师执业管理的规定,执业医师应当在规定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内执业。执业医师违反上述规定的也是非法行医行为。(九)非人身损害纠纷所谓非人身损害纠纷是指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不是诊疗护理引起的不良后果,而是其他非诊疗护理而导致的侵权行为,如患者就诊时,医护人员态度生硬、收费不合理,医生违反保密义务,未经患者同意,在中提及患者的姓名和病情,泄露涉及患者隐私的信息,侵犯患者的隐私权,造成患者的名誉受损等等。
  • 临床实践中多数存在医疗过错的医疗纠纷,医院所承担的责任多在轻微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轻微责任一般按照10%(0-20%)判决,次要责任按照30%(20%-40%)判决,同等责任按照50%判决。除非医方存在明显严重过失,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才可能被认定承担50%以上的责任。多数医疗损害案件赔偿金额在数万元、十几万元,患者病情较轻但损害后果严重可能会获赔数十万,上百万的案件比例相当低。
  • 如果第1天用药有明显的过敏症状的话,第2天医生仍然继续用药,那医院确实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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