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状告县医院 三根针状金属物存体18年
导读:
汉阴县农民胡启中,因胸部长期疼痛被多家医院诊断为胸壁内有金属异物。患者胡启中认为,体内的金属异物系18年前在汉阴县医院术后留下的。目前,胡启中已将汉阴县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发现胸壁遗留金属异物
“1992年3月16日至5月7日,我因急性支气管炎并发左侧脓胸在汉阴县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医院曾为我做了左胸穿刺、引流术治疗。出院后不久,我经常感到胸部疼痛,由于家在农村,无法从事较重的生产劳作,为了维持家庭开支,于去年下半年到广东东莞打工。”胡启中说,“到了东莞后,身体还是不适,勉强支撑到10月份,因左侧腰痛和咳嗽才到东莞长安医院进行了X线检查。经查,发现左侧胸壁遗留金属异物。为了确认病情,我赶紧回到安康,到安康市中心医院、安康市中医医院进行复诊、诊断,确认左胸有金属异物,并建议我进行手术。根据这么多年不断的疼痛部位,我认为是1991年在汉阴县医院接受治疗时所遗留。因为只有在汉阴县医院做过手术,且在身体同一部位。”
县医院否认与遗留物有关
随后,胡启中持病历等资料找到汉阴县医院,要求医院合理解决,但汉阴县医院否认了其胸内遗留的金属异物与医院有关。无奈,胡启中向汉阴县卫生局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汉阴县卫生局委托安康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安康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相关建议后,胡启中到了西安323医院住院,并行左胸壁异物取出术,取出了三根针状金属物。记者看到,这三根针状金属物已锈迹斑斑,分别有0.5cm、0.9cm、1.8cm。另外,记者看到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为胡启中鉴定的结论为,左胸廓内金属异物系1991年3月份在汉阴县治疗过程中所遗留,应属医疗行为过错,胡启中术后伤残鉴定等级为九级。汉阴县医院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胡启中体内存留的金属异物是否是在该医院对其手术中所遗留,目前胡启中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医院的责任,由医院承担,如不是医院的责任,医院则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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