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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剖宫产死在手术台家属获赔3万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6 18:42:27 人浏览

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今日,原告汤贵军、汤雯希等四人拿到被告江西省永丰县妇幼保健院医疗纠纷赔偿金3万元。至此,原告汤贵军、汤雯希等四人与被告永丰县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终于调解结案。今年2月11日晚8时许,原告汤贵军的妻子刘建红到被告永丰县妇幼保健院分娩

中国法院网讯 今日,原告汤贵军、汤雯希等四人拿到被告江西省永丰县妇幼保健院医疗纠纷赔偿金3万元。至此,原告汤贵军、汤雯希等四人与被告永丰县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终于调解结案。

今年2月11日晚8时许,原告汤贵军的妻子刘建红到被告永丰县妇幼保健院分娩,被告于当晚10时30分许对刘建红行剖宫产术。2008年2月12日刘建红突然出现呼吸困难、神志不清,被告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救,但经抢救无效,刘建红于2008年2月14日死亡。被告诊断刘建红的死亡原因为脑出血、妊辰高血压疾病、多器官功能损害。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未果,遂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000元,丧葬费9200元、死亡赔偿金819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1677.02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3000元、护理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停尸费4860元、鉴定费8000元,共计人民币201297.0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起诉后,承办法官就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被告不肯赔偿。原告遂向永丰法院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被告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吉安市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认为被告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不排除被告的过失行为与刘建红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

承办法官抓住鉴定结论对双方的影响,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被告虽然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是还是表达了同意赔偿的意愿,只是双方的预期相差较大。但是承办法官并没有放弃调解,而是分别对双方展开了工作,原告终于答应只要求被告赔偿3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对于被告,承办法官多次找到该院相关负责人,该院看到原告调解的诚意后,也终于表态同意按原告的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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