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难获死亡赔偿引争议》·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导读:
法律专家建议尽快修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月10日,报道的湖口县刘小华母亲因结石手术致死,鉴定为一级医疗事故,但法院对于死者家属提出的死亡赔偿金不予支持一事有了最新进展,刘小华已委托律师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死者家属已提起上诉
据了解,刘小华对湖口县法院的一审判决表示不服,已委托律师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此案,九江市顺合律师事务所的李云龙律师认为,原告索赔的“死亡赔偿金”项目,既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未作规定,那么被告医院就应当按照《民法通则》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确定的赔偿标准予以“死亡补偿费”(即死亡赔偿金)的赔偿,一般标准是按照20年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从以上法律解释可以看出,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死亡赔偿金视为财产损失的一种。”李云龙律师同时表示,本案属于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亦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个种类,故在本案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无不当,也更符合民事审判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建议尽快修改有关法规
九江学院法学院教授周会茂也表示,医疗侵权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范围,适用的法律应该是民事法律,如《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效力低于民事法律。当民事法律与行政法规有冲突时,应适用民事法律。
周教授认为,虽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死亡赔偿金没有规定,但这其本身就是这部行政法规的缺陷。如果完全按《条例》处理,就会出现一个现象,即同一医疗侵权,如鉴定为医疗事故,得到的赔偿少;如当事人不按条例处理,不做医疗事故鉴定,按一般侵权提出赔偿请求,反而得到的赔偿要多得多。
周教授说,按法理来讲,如为医疗事故,院方是有过失的,它应当承担比不构成医疗事故案件更多的责任。在具体案件中,法官应主动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当民事法律与行政法规有冲突时,裁决适用民事法律;当行政法规有缺陷时,而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直接适用有利保护当事人利益的法律规定。
周教授建议,要尽快修改医疗事故条例,完善这一行政法规。或者在没有修改之前,最高法院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在医疗事故侵权案件中法律的适用,避免出现全国在类似案件中适用法律的不一致,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和法律的正义。
此案最终结果如何,将继续关注。
文/记者曹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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