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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告医院还是医生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29 17:02:08 人浏览

导读:

医疗事故发生后,患者作为弱势的一方往往会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或者追索赔偿,那么在医疗事故诉讼中患者应该告医院还是医生呢?接下来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医疗事故告医院还是医生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医疗事故发生后,患者作为弱势的一方往往会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或者追索赔偿,那么在医疗事故诉讼中患者应该告医院还是医生呢?接下来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医疗事故告医院还是医生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医疗事故告医院还是医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被告是医疗机构,而非实施具体诊疗行为的医务人员。若患者未在医疗机构挂号,而是在医疗机构之外私下找医生看病发生医疗纠纷的,则该医生的诊疗行为属于个人行为,此种情形下被告为医生个人。对于非医务人员实施的诊疗行为,应认定为非法行医,由该实施诊疗行为的具体人员承担责任。

  医生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的,由发生医疗损害的当事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生其他执业的非当事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医疗机构邀请本单位以外的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诊疗,因受邀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由邀请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邀请医疗机构和受邀请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之间的责任划分可以通过内部协议或协商解决。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既可以向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或者将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血液提供机构与医疗机构列为共同被告。

  

  二、医疗事故中的适格原告

  一般情况下,患者作为受害人,是医疗纠纷的原告。若患者为未成年人、植物人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缺乏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诉讼能力,由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此种情形下原告仍为患者本人。

  在患者死亡的情形下,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由近亲属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中,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位,其他的为第二顺位。只有在没有第一顺位近亲属的情形下,第二顺位的近亲属才可以作为原告提出诉讼。除近亲属外,其他依靠受害人扶养的未成年人或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亲人,这些人事实上与受害人有亲密关系或者经济关系非常密切,受害人遇害对他们的精神生活和经济状况影响最大,也应当享有赔偿请求权,可以提出诉讼。

  胎儿受到损害的,胎儿出生后可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诉讼。若胎儿死在腹中或出生时是死体,则不能作为原告,产妇可以起诉医院赔偿损失,但不能主张胎儿的死亡赔偿金。若胎儿出生后又死亡的,由其父母(新生儿的近亲属)作为原告主张新生儿的死亡责任赔偿。对于因产检未及时检查或诊断出相应疾病致缺陷儿出生的,因该先天性疾病并非由于医务人员的过错导致,故缺陷儿作为原告提出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会被驳回,应以缺陷儿的父母作为原告提出诉讼主张相应损失。

  三、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规定,医疗纠纷的案由有两种,一种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种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对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而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实行部分要素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对于危害行为和损害事实的证明责任仍由原告负担。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医疗事故发生后一般情况是告医院,但是如果是私下找的医生发生了事故被告就为治疗的医生,因为药品或者器械有缺陷造成的事故,被告为医院和提供者。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医疗事故告医院还是医生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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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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