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适用的规定
导读:
二00三年,某县医院发生一起医疗事故,造成就诊患者死亡.经当地医学会作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本病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该医疗事故鉴定作出后,医患双方均未申请重新鉴定.但是,双方对按何种标准进行赔偿却发生了争议.医方认为,对于赔偿问题,双方应当以该鉴定结论所确认的责任比例、以及有关部门发布的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进行确认.而患方认为,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项目及原则进行赔偿,提出赔偿金额二十余万元的诉讼标的.双方争持不下,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患方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后,经当地人民法院审理,做出判决.判决认定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判令医院赔偿患方各项费用人民币三万余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了:“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医疗事故属于特殊的损害赔偿,有专门的条例予以了规定.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尽管目前我国法学界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合理性存在很大争议,但是,为规范此类问题的处理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已做出司法解释,明确了医疗事故赔偿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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