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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产妇预产期后胎死腹中医院赔偿23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7 04:36: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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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案看台】9月7日,市医调委受理我市第一起申请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的案件——高龄产妇胎儿死亡索赔案。当时,患方要求赔偿89万余元,医方只同意赔偿4万余元。市医调委受理我市第一起医患纠纷案,帮助双方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医患纠纷因何而起,为何双方意见相去甚远?

  【本案看台】9月7日,市医调委受理我市第一起申请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的案件——高龄产妇胎儿死亡索赔案。当时,患方要求赔偿89万余元,医方只同意赔偿4万余元。市医调委受理我市第一起医患纠纷案,帮助双方成功达成调解协议

  医患纠纷因何而起,为何双方意见相去甚远?针对这些疑问,市医调委积极调解,9月17日,双方均接受23万余元的赔偿金额。

  ■ 郭桂花 通 讯 员 吴善宽

  预产期后,胎死腹中

  2009年底,33岁的农村产妇纪某怀上第二胎。预产期到了,宝宝却丝毫没有要出来的意思。夫妻俩急了,今年7月13日,纪某入院待产。7月17日3时52分,胎儿生下来了,是个男孩,但已经死了……

  根据患方的说法,7月13日入院检查时,医院方面说胎儿脐带绕颈一周,患方要求剖腹产,但医生说这是正常现象。7月16日上午,超过预产期4天了,纪某自感不适,要求剖腹产,医方不同意,坚持认为患方第一胎是顺产,第二胎也可以顺产。在这个过程中,有两个医生对能否打引产针观点完全不同。7月16日下午,医方给纪某打引产针,打完后纪某更加不适,医方决定剖腹产,但产房没有应急剖腹产设备,需将产妇从7楼推到与产房距离相对较远的另一栋楼的五楼手术室。

  在这一过程中,医方没有开通绿色通道,也没有医护人员陪同,患方等了45分钟进入手术室后,纪某被半身麻醉,但经人工胎心检查,发现没有胎心了。医方此时匆忙向其他科室借用检查设备,等仪器借来检查后,医方确认胎儿已经死亡。

  患方无法接受这个现实,要求医方领导出面解释,但医方分管领导3个多小时后才接见患方。此时患方要求封存病历资料,但医方又等了2个多小时,才将病历封存完毕,并只复印少量资料给患方。次日凌晨3时52分,胎儿产下,但已经死亡。

  患方认为,整个事件完全是医方延误了手术时间导致的,所以医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65万元,后又明确为67.66万元。

  司法鉴定显示存在医疗过错

  9月初,司法鉴定机构认为,纪某和胎儿产前检查均为健康,胎儿死亡是因脐带过短,并绕颈一周,临产时胎头下降,脐带被牵拉并勒住颈部,使胎儿血流中断发生缺血缺氧性胎儿窘迫。脐带绕颈一周或二周,甚至三周,均有自然顺产的实例,因此脐带绕颈一周不是剖宫产的指征。临产时,一旦出现异常,应立即果断处理,当即进行剖腹产抢救胎儿生命并保障产妇安全。但医院在这一过程中存在疏忽大意、延误剖腹产时机的医疗过错行为。

  医患双方赔偿金额差距大

  拿到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后,患方又把精神损害抚慰金从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此外提出误工费9万元,纪某丈夫李某所办工厂的停工损失费7万元,总索赔金额达98万余元。但医院只同意暂定4.6万余元,其中包括3万元医疗费,但不含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调委打破僵局

  9月7日,医患双方到市医调委申请调解。9月8日,市医调委召集调解员、法学专家、社会监督员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给患方看了典型案例,让患方明白胎儿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生命,最终,患方提出:“医院最少赔我30万元。”僵局被打破。

  9月17日下午,医患双方、调解员、法学专家、社会监督员共同走进医调委,为了避免意外,医患双方分坐在不同的调解室。经过一个下午四五轮的“交锋”,双方终于达成协议:医方一次性赔偿患方236189元。此时,距医患双方共同到医调委申请调解刚好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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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因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为: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注:其他如鉴定费、勘查费、专家会诊费等实际产生的费用,如属确实需要,也可请求赔偿。
  • 你好,算,建议你医院沟通解决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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