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中双目失明院方赔偿十五万
导读:
家住广汉的胡万山与广汉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近日经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的艰苦努力,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一起长达两年多、双方矛盾尖锐、存在严重上访倾向的医患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状告医院 患者索赔74万
2008年12月1日,胡万山因“血糖升高,视物模糊”到广汉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II型糖尿病、糖尿病眼病,高血压3级高危。广汉市人民医院通过红花改善微循环、抗感染、控制血糖、控制血压等手段对其进行了治疗。后胡万山基本双目失明,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
2009年3月31日,德阳市医学协会作出鉴定:本病例构成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次要责任。2009年7月22日,胡万山向广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广汉市人民医院给付残疾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共计743310.38元。广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广汉市人民医院赔偿胡万山174131.68元。广汉市人民医院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
矛盾激化 法院认真审理案情
二审中,双方的对立情绪十分尖锐,胡万山认为,是广汉市人民医院的过错导致其双目失明,现在生活失去自理能力。事故发生2年多,广汉市人民医院推卸责任,至今没有对其进行赔偿,胡万山声称要组织人员到广汉市人民医院闹事,还要到市委、省委甚至北京上访。广汉市人民医院则认为,胡万山目前双眼视力下降的主要因素是其高血压、糖尿病疾病发展的结果,不是其医疗过错造成的,一审判决的数额过高;胡万山的无理取闹已经影响到医院的声誉,坚决拒绝其无理要求。
针对以上情况,市中级法院民一庭高度重视,由具有审理医患纠纷案件丰富经验的法官组成合议庭,庭长直接指导和协调案件审理。合议庭经认真研究案情后认为,本案属于医疗事故,法律规定患者应由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等级鉴定,但四川省医学会却不予受理医疗事故等级鉴定,而一审法院依法委托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是依据工伤标准,患者自己委托的鉴定是依据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均不是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伤残等级标准为依据作出的鉴定结论。没有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法院计算赔偿数额就缺乏法律依据。由于医疗损害赔偿的“二元化”法律适用机制,如果本案以判决方式解决纠纷,有较大的法律障碍。
“大调解”结案 医患双方握手言和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召集合议庭法官对本案再次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应该依法得到保护,但医院的抗辩理由有相关法律依据,本案只有调整工作思路,按照“大调解”的工作要求进行调解处理。
首先,由本案的承办人召集胡万山及家属、胡万山的代理律师,会同胡万山所在的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此案进行调解,对胡万山讲法释理,降低了胡万山74万余元赔偿要求的心理预期。
其次,合议庭之外的成员邀请了医学会、医院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医院的代理人到医院现场办公,与医院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座谈,认真剖析了医院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院方表示,将积极配合法院妥善处理本次医疗事故纠纷,充分尊重法院的意见。
最后合议庭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参与调解的有关单位及人员,面对面进行调解,最终胡万山与广汉市人民医院达成调解协议:广汉市人民医院一次性支付胡万山150000元赔偿款,该医患纠纷至此化解。
作者:肖盛雄 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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