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医疗水平的诊疗赔偿是空文?
导读:
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在博客中解析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称《侵权责任法》)时爆猛料揭露潜规划:医疗纠纷病历多见涉嫌篡改,事故处理照顾医院专家面子(详见昨日A4版),引起网友热议,不少网友大赞廖新波敢说真话。
既然有“潜规则”,那法律能否规范?不少医疗界人士昨日加入到对《侵权责任法》的讨论,不少人士认为,部分条例的概念不够明确,让医生两面为难:到底是应该重视诊疗,还是考虑是否会惹事上身,先撇清责任明哲保身?
未尽医疗水平的诊疗赔偿是空文?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医院工作的网友“小菜”表示,有患者曾以“不合理诊疗”为由控告医院。但何为“不合理诊疗”?“以前没有一个明确概念,现在我们可以按照纵向划分: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各应有什么水平来看待。”
然而,广州某三甲医院从医多年的张医生表示,虽说此规定看上去细化了,但还是一纸空文。“因为相应的医疗水平是什么,目前根本没个标准。更何况即使在一个医院里,每个医生的水平都不同,难道取平均吗?”张医生表示,他建议以是否违反“临床路径”等诊疗规范作为评判标准。
引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