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安全警示患者有权向医院、药厂和药店要求赔偿
导读:
主持人:苗凡卒
国家药监局19日通报称中西药复方制剂维C银翘片存在安全问题,其成分或导致过敏性休克、荨麻疹等不良反应,提醒医务工作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公众关注中西药复方制剂维C银翘片安全性问题,建议不要长期使用,以降低用药风险。通报称6年内共报告1885例不良反应病例,无死亡报告。
药品风险不能警示了之
石敬涛:是药三分毒,是药就有用药风险,就可能产生不良反应。所以,公共管理部门的警示,很有必要,保障了百姓的知情权,在今后的用药过程中可以心中有数。但是,这并不是问题的全部。众所周知,维C银翘片在目前几乎是最便宜、最普及、最让老百姓接受的一种常用药品了。现在可好,维C银翘片也似乎不能吃了,继欣弗、刺五加等药品之后,“百姓药”又少了一种。
所以,对于药品的不良反应,公共管理部门要做的,绝不仅仅是警示和建议,而应该以更多的作为,做民生和公众利益的守护人。公共管理部门应该从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出发,找出不良反应药品的一种替代药品,既物美又价廉,让绝大多数老百姓尤其是那些弱势群体能承受得起,让老百姓有更多的选择和出路。
救济通道应尽早打通
吴睿鸫:药品不良反应为何时有发生?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法律救济渠道不畅,导致索赔遇阻。按法理讲,患者出现药品不良反应,有权利向医院、药厂和药店要求经济赔偿,但是,由于我国的《民法通则》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都没有涉及到药品不良反应赔偿问题,导致患者往往索赔无门,如此一来,受害者会受到精神和经济上的双重打击。
笔者认为,依据我国国情,尽早架构药品不良反应救济通道,是破解药害赔偿的最佳路径。德国、日本和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建立药物不良反应救济制度的国家,2000年我国台湾地区也颁布了药害救济法。譬如,德国实行药事法危险责任与基金配合制度。根据该国法律,因药品不良反应致死或身体健康损害,主要由药品生产者提供的基金来赔偿。该赔偿基金主要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是生产者向有权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责任险。二是由生产者与金融机构约定,由金融机构承担,以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或对赔偿义务人提供保证。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晨报讯(胡畔记者臧超纲)近日,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有一伙人经常在居民区、酒店、宾馆等场所以免费体检、举办健康知识讲座等名义违法推销药品。他们选择推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应当自受害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
医疗事故中医院若不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与医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
医疗纠纷中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书反悔了的,无法自行撤销,必须经人民法院认定调解协议无效之后才可以重新达成新调解协议或者提起诉讼。我国《人民调解法》规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限于
医院出伪证若是构成伪证罪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