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输血染丙肝 患者告医院获赔偿
导读:
家住霍邱县城关镇的纪某,原本身体健康、家庭幸福,可是因为一次意外事故在医院输血后,便被病魔“丙肝”夺走了她原本幸福美满的生活。近日,霍邱县法院审理了该起医疗事故纠纷案,一审判决霍邱县某医院赔偿纪某精神抚慰金5万元,并在其丙肝治愈以前每年再给付医疗费3万元。
1998年5月13日,纪某因左股骨颈骨折入住霍邱县某医院,于同年5月16日手术过程中输血800毫升。几年后,纪某渐感身体不适,遂到医院检查。拿到检查结果之后,纪某震惊不已,原来其被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确诊为肝硬化失代偿期(丙肝),脾功能亢进。随后纪某便让其丈夫、儿子、哥哥、妹妹等多位家庭成员到医院检查,结果显示他们的丙肝抗体均为阴性。通过多方咨询,纪某便怀疑是98年那次在医院输血而致使自己身患丙肝,遂向霍邱县法院提起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霍邱县某医院提供了为纪某供血者洪雨(化名)、洪付(化名)的血液检验结果丙肝抗体均为阴性的证据。就在纪某即将面临败诉之时,案件出现了转机,原告代理人调出了纪某在该医院住院的病案记录。记录显示有一名供血者为洪宇(化名),其与洪雨并不是同一人。其后,经过司法鉴定确认:霍邱县的这家医院对被鉴定人纪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违反输血管理规范的过错;原告纪某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丙型)、脾功能亢进,其后续治疗费用为每年计人民币3万元左右。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霍邱县某医院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为原告纪某所输血液不含丙肝病毒,不能排除输血与纪某所患丙肝的因果关系,遂判决该医院赔偿纪某精神抚慰金5万元,并在其丙肝治愈以前每年再给付医疗费3万元。该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六安市中院提起上诉。据了解,六安市中院已于近日驳回了该医院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所谓民事诉讼中特殊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规定,通常情形下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本案系医疗事故纠纷,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原告纪某主张自己身患丙肝是因为在被告处输血所致,被告医院为其输血时未依照《关于加强输血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实施,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医院没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为原告所输血液不含丙肝病毒,因此举证不力,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予以支持。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龙虎网报道】无以言状的痛苦,隐藏在这个群体中每一个人的心灵最深处。在他们看来,一切美好的愿景都与他们无关不管有多么优秀他们基本上无法获得一个体面的工作,纯美无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应当自受害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
医疗事故中医院若不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与医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
医疗纠纷中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书反悔了的,无法自行撤销,必须经人民法院认定调解协议无效之后才可以重新达成新调解协议或者提起诉讼。我国《人民调解法》规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限于
医院出伪证若是构成伪证罪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
病人以口头形式表示死后捐献器官的承诺,无效。因为,法律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组织、人体器官等。但是应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以订立遗嘱的
捐赠器官需要条件如下:1、必须是成年人。在年满18周岁之后,才能够对自己的身体有了处置的权利;2、获得亲属的同意。如果亲属不同意捐赠,那么医院并不会进行强迫。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