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液促发患者死亡 医院被判赔偿责任
导读:
注射液促发患者死亡 医院被判赔偿责任
年过八旬的王老太太2008年3月被送入某医院急诊室就诊,当晚护士给王老太太打针时,原本应注射10分钟的液体护士5分钟内注射完毕,王老太太当场死亡。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关于院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过错程度的鉴定结论,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约3.5万元。
2008年3月16日晚,80岁的王老太太因“呼之不应半小时”被送往某医院急诊治疗,当晚症状加重。心内科会诊后,考虑为“急性左心衰、肺部感染”等症。医生安排护士给患者注射盐酸胺碘酮注射液,并嘱咐护士要慢推,推十分钟。2008年3月17日凌晨两点零五分一名护士开始给王老太太推药,此时有其他患者叫护士,于是该护士放下注射器离去,随后另外一个护士拿起注射器继续注射,两名护士注射完液体时间共计五分钟。注射完毕后,王老太太猛地往后一仰,嘴唇发紫,监测仪心跳直线下降,经抢救无效死亡。王老太太的家属认为由于医院的过错,短短数分钟就夺走了患者的生命,给家属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失,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各类损失共计25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医院辩称,患者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导致的结果,并非医院的诊疗行为所致,与推注液体没有因果关系,请法院驳回王老太太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鉴定机构对医院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参与程度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认为,医院在对王老太太诊疗过程中,存在告知不足、静脉注射速度过快等医疗过失,王老太太自身原发疾病危重,病情进展迅速,医方的过快静推注射液对死亡有促发作用,建议过错参与度为B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与王老太太为医患关系。医院应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为患者提供及时、高效、安全的医疗服务。医院在为王老太太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医务人员过快静推注射液对死亡有促发作用,根据鉴定结论认定的院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按10%确定医院赔偿的比例,最后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判决医院赔偿王老太太家属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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