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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不良反应赔偿事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6 22:01: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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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临床上,药物不良反应十分常见。而一旦发生药物不良反应,患者一般都会认为是医疗事故,向医院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的甚至向法院提起诉讼。笔者认为,医院应合理规避药物不良反应风险。以下案例可供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参考。案例:某患者因反复腹痛3个月到某基层

  临床上,药物不良反应十分常见。而一旦发生药物不良反应,患者一般都会认为是医疗事故,向医院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的甚至向法院提起诉讼。笔者认为,医院应合理规避药物不良反应风险。以下案例可供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参考。

  案例:某患者因反复腹痛3个月到某基层医院就诊。接诊医生经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大便常规检查后,诊断为肠道蛔虫症,给予某药厂生产的左旋咪唑片150毫克口服(睡前)。患者服药后第二天早晨出现头晕目眩、步如腾云、胡言乱语等精神症状,家人以为他睡眠不足,劝他再睡一会儿。睡至中午,患者上述症状仍未见好转,并出现神志模糊的精神症状,家人急送其到医院求诊。医生诊断为急性脱髓鞘性炎(口服左旋咪唑所致),收入院治疗1个月好转出院。出院半个月后,患者上述症状再发,并出现视力、记忆力、计算能力、思维能力明显下降等症状。家人即向当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后认为,患者此病确由口服左旋咪唑所致,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患者被评定为伤残四级。患者家人即将某基层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患者看病花费的人民币73235.67元。

  法院认为患者此病确由口服左旋咪唑所致,故判医院败诉。医院认为患者使用左旋咪唑有适应症,医院没有违反诊疗常规。于是医院以左旋咪唑为某药厂生产为由,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要求免除主要责任。上一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患者按药物使用说明书和医嘱服药无过错;医方遵守诊疗常规也无过错;药厂按照国家有关药品生产标准生产也无过错。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判药厂承担患者为口服左旋咪唑所致的急性脱髓鞘性炎医药费的70%共计人民币51264.96元,医院承担30%共计人民币21970.70元,而患者则无须为此病负担任何医药费用。

  剖析:在此案中,医方根据临床诊断给予左旋咪唑口服,符合诊疗常规并无违反操作规程,故无过错。药厂按照国家规定药品生产标准生产销售合格药品,也无过错。但由于目前我国还未建立药物损害补偿制度,患者除了为药物不良反应付出身体伤残的巨大代价外,还付出了巨额医药费,这极不合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所规定的公平原则。患者遭受严重药物不良反应的经济损失应由药厂和医院共同负担。

  由于药厂在药物不良反应中处于主导地位,故赔偿额应占“大头”;医院在药物不良反应中处于次要地位,故赔偿额占“小头”;而患者因已付出身体和精神上的惨重代价,故应不再负担医药费。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承担。”而这位患者为乡镇企业下岗职工,每月仅领取下岗补助350元。发生此类严重药物不良反应后,患者花了巨额医药费,使家庭经济雪上加霜。而某药厂属大型国有企业,效益尚佳;某基层医院也是效益较佳单位,二者抵御风险能力均较患者强。故上级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判某药厂和基层医院分别承担70%和30%的医药费。而某基层医院也依法降低了药物不良反应风险,把药物不良反应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减至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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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纠纷,涵盖了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和产品质量、疾病自然转归等,而医疗事故是主要构成部分。在许多的医疗事故中,对患者的人身损害的因素除了一些不可预见的医疗风险因素外,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仍为是主要因素。如何避免这些风险因素,关键还在医务人员。在现实医患关系中,患者由于对医学知识的缺乏,治疗方案完全由医生单方面制定和实施,患者仅仅是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常常只是按医务人员的要求配合检查治疗,有时甚至处于意识不清、昏迷状态,连配合的能力都没有,任由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处理。
  • 一、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主要审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护理活动中,是否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因为违反上述规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才属于医疗事故。二、处理医疗纠纷程序,1、将所有病历(包括但不限于一日清单/费用详情单,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医疗实物、监控等等予以封存,并加盖医院印章;2、鉴定可以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也可以起诉之后作医疗过错司法鉴定;3、关于鉴定:两种鉴定异途同归,医疗事故鉴定由当地医学会作,不服可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结果以上一级医学会的为准。医疗过错鉴定不是这样的,医疗过错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作的。不服的话,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三、无论哪种鉴定,鉴定机构不会主动给你提出错误,我们需要看全部病历,邮寄到我们医疗纠纷事务部,我们会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看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我们会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四、损害赔偿,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赔偿以下项目但未必是以下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五、诉讼时效是一年或者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损害之日起计算。
  • 1、酒驾标准: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中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为饮酒后驾车。2、醉驾的标准: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中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车。这个标准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形象的比较,20mg/100ml大致相当于一杯啤酒;80mg/100ml,则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100mg/100ml,大致相当于半斤低度白酒或者3瓶啤酒。也就是说,喝一杯啤酒就是酒驾,喝上半斤白酒或者3瓶啤酒就是醉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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