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鉴定大有讲究,要学会选择医疗鉴定
导读:
一般来讲,在医疗侵权诉讼案件中,存在以下几种启动程序各有不同的鉴定结论。一是诉前一方当事人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所作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二是诉前双方当事人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共同委托医学会所作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三是一方当事人(实际均为患方)自行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机构所作的法医学鉴定结论(医学会依法不接受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四是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首次鉴定主要是医疗机构申请,再次鉴定主要是患方申请),委托医学会所作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五是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主要是患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所作的法医学司法鉴定结论。
一般情况下,司法鉴定相对比较公正,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患者采取直接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法医学鉴定,不失为一种可取之举。
怎样的鉴定会被接纳?针对同一案件中会出现结论相反的鉴定报告,法院在接纳其作为证据时,会从依据是否科学、说理是否充分、论证是否严密、所有事实是否被综合考虑充分运用方面出发,看哪份报告最能回归案件真实。满足上述条件,鉴定结论就越有可能成为定案依据。
什么情况下重新鉴定?法院在接受鉴定结论成为证据前,会要求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如双方当事人对结论表示认可,但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再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时必须要有充分证据,否则法院不予接受;对于上诉情形,再审法院会根据要求重新鉴定的当事人,是否对原审法院接受的鉴定结论存在质疑,如一直存在,仅是原审法院没有考虑,再审法院可以给予鉴定。同时,如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依法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法院可以委托。
鉴定结果有无级别之分?专家介绍,鉴定部门、鉴定结论原则上无级别之分。但有个别鉴定(医疗),如存在市医学会和省医学会的鉴定报告,在考虑了科学充分严密因素后,如鉴定结论不一致,法院会以省医学会为准。如存在当事人自行委托和法院委托两份鉴定报告,法院一般会采信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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