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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摄片无法作医疗事故鉴定医院赔8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5 07:36:02 人浏览

导读:

患者陆敏因右锁骨骨折住进本市一家医院,两次手术后病情却越来越重,直到第三次手术才逐渐康复。陆敏出院后将医院告进法院。昨天,闸北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患者误工费、护理费等8万余元。2003年3月24日,陆敏因右锁骨中段骨折到本市一家医院就诊,接受钢板内固定手术

  患者陆敏因右锁骨骨折住进本市一家医院,两次手术后病情却越来越重,直到第三次手术才逐渐康复。陆敏出院后将医院告进法院。昨天,闸北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患者误工费、护理费等8万余元。

  2003年3月24日,陆敏因右锁骨中段骨折到本市一家医院就诊,接受钢板内固定手术后于4月3日出院。同年5月下旬,陆敏复诊发现钢板断裂,不久再次住院接受手术。此后,陆敏仍感右锁骨患部疼痛,活动不便。10月20日陆敏再次入院动手术,于次年3月22日出院。陆敏出院后,多次与医院协商赔偿问题不成,于2005年4月12日以钢板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中,有关部门检测认为钢板化学成分合格、硬度合格。为此,陆敏自行撤回起诉。

  去年8月15日,陆敏又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将医院告进法院。审理中,医院无法提供患者第二次住院期间的摄片,致使鉴定不能进行。

  法院认为,医院对患者的摄片资料保管不善,以致有关部门不能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医院承担。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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