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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病故“家属”大闹医院院方称家属为医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4 14:32: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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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李俊豪刚刚呼吸了11个月的人间空气就因败血症、脑出血、脑疝等原因匆忙离开。而他离世后却留给家人和医院难以安生的日子。昨日上午,在李俊豪去世后的第三天,其家人一行十多人在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门口打出了标语,长跪不起。医院则认定孩子属于正常死亡,并指出死者

  李俊豪刚刚呼吸了11个月的人间空气就因败血症、脑出血、脑疝等原因匆忙离开。而他离世后却留给家人和医院难以安生的日子。昨日上午,在李俊豪去世后的第三天,其家人一行十多人在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门口打出了标语,长跪不起。医院则认定孩子属于正常死亡,并指出死者家属中多人为长期徘徊在该院门口的“医托”,双方协商一度崩裂,数十保安和警察到现场维持秩序。

  毫无准备的离世

  中午时分,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门口,一位老妇人声泪俱下,向记者哭诉李俊豪看病的经历,“孩子送来的时候好好的,可一个下午不到就出事了。”她自称是俊豪的奶奶,来自湖南衡阳,家住在海珠区土华附近。

  11月4日的下午1点多,俊豪躺在父亲的怀中,被送到了省二院。“感觉他的精神不好,怀疑是感冒了。”俊豪奶奶表示。

  在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儿科,李俊豪接受了检查,护士为其打吊针。“第一瓶吊针的时候孩子还是好好的,可没想到等到打第二瓶吊针的时候,孩子开始气喘不定,而且皮肤上冒出红色皮疹,等到第三瓶吊针时,(孩子)睡在那里已经几乎没有了反应。”

  医院立即将孩子送到了重症监护室,而此时孩子的情况已经非常严重了,医生的表情和忙碌足以让家人觉得不安。之后的几天,李俊豪便在重症监护室度过,其奶奶称,医生只是告诉他们,孩子的病情很严重,但具体是怎么回事、采取了什么治疗他们却一点也不知道。

  11月8日下午3时左右,医院确认俊豪已经医治无效死亡。对治疗过程并不知晓的俊豪家人无法接受孩子的死亡,“他们认定我们的治疗存在问题。”省二院医务科陈主任表示。此时,李俊豪1万多的医疗费用还有三千多尚未付清。

  从协商变成“医闹”?

  医院方面给出的情况说明显示,医生在俊豪入院时便估计到其病情可能为败血症或中枢神经感染,当即“给予五水头孢抗炎”,“而此药并不会出现脑出血这样的过敏症状,孩子死于此病状,只能说这个病已经潜伏很久。”该院医务科陈主任介绍。

  俊豪是在11月5日凌晨出现“双侧瞳孔不等大,深度昏迷等不良症状,省二院随后组织了儿童医院的专家进行会诊,但是最终并未能将俊豪从死亡线上争抢回来。

  “此后家属方面的情绪便开始失控,我整个过程一直试图与他们协商,我建议他们去尸检,然后按照法律程序来解决。”陈主任对此表示无奈,尽管如此医院还是答应免去家属治疗费用,但是家属希望院方还要承担殡葬费用等合计1万8千元。

  前日海珠区卫生局和当地街道等相关部门已经到场试图帮助协调,“家属甚至一度答应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但是昨日,一切都变了,家属贴起了字符,在医院门口长跪不起,大声啼哭,“人数也从原来的三五个一下子变成了十多个。”

  “有几个人是长期徘徊在医院门口的人,平时常和进出医院的病人搭话。”医院附近小卖部门前一围观者透露。医院分析录像后,该院的肖院长表示,“三分之二的人并不是家属,而是长期活动在医院附近的医托。”

  目前医院与家属双方还在进一步协商中。(赵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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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 如何判断精神病人是否具有刑事行为能力,对于精神病人在犯罪的时候到底是在哪个状态,到底是否有完全或者部分的刑事责任能力,这个认定是需要鉴定机构去认定的。鉴定机构一般应按照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想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第一、医学标准对于医学标准应有以下几个含义或者条件:1,行为人必须是精神病人。这里所讲的精神病人当然是指医学上的精神病人了;2,精神病人是因为精神病的作用才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的。这个就需要精神病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这个因果关系,则精神病人就排除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可能。第二、心理学的标准导致精神病人作出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原因也有很多,不一定是单纯的医学上的精神病发作,比如,吵架的刺激、惊吓等等因素。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控制上往往也有很多非医学上的因素,而这些,也必须是判断精神病人是否具有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所应该考虑的。在法律上,尤其是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只参照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以下三种:第一,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类精神病人在犯罪而造成危害结果的时候是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下的,不应当负刑事责任。当然,对于精神病人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还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以确认。第二,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种精神病人一般是间歇性的精神病,精神病发作的时候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而没有发作的时候则相当与正常人,这个时候犯罪当然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对于是否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当然也需要精神病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来审查判断。第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我国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这种病人,在犯罪的时候是有一定的刑事责任能力的,但是他的刑事责任能力在那个时候是不完全的,反应在处罚上来,则当然可以对其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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